7月26日,記者從海南省檢察院獲悉,近日,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訴的楊某清非法采礦案在海南省高級法院公開審理,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終審判決在維持一審法院對楊某清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刑事判決項的同時,撤銷依法追繳被告人楊某清非法采礦犯罪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1.5萬余元的內容,改判依法追繳原審被告人楊某清非法采礦罪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65萬余元。
2013年4月27日,原審被告人楊某清以海南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原儋州市三都鎮西照村委會老村簽訂土地租用協議,進行黑山羊良種繁育。2014年至2016年期間,在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楊某清多次雇用他人非法開采所租用地塊的玄武巖礦石,并對外銷售。
海南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系被告人楊某清變更公司名稱而來,該公司沒有財務人員,沒有專業技術人員和公司執行機構,甚至連養殖項目最基本的的種羊引進、牧草種植、人員培訓等的前期工作均未開展,而是專注于租用炮機、挖機等設備大肆開挖玄武巖,多方聯系他人銷售玄武巖石料謀利。經海南省海洋地質調查研究院實地測量、評估,認定采坑采空總量為3.28萬立方米,即7.6752萬噸。經儋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2014年至2016年期間的玄武巖平均零售價格每噸為人民幣21.5元。公安機關以楊某清涉嫌非法采礦罪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依法追繳楊某清犯罪所得人民幣21.5萬余元。
承辦檢察官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某清犯非法采礦罪的事實、罪名正確,量刑適當,但追繳被告人楊某清犯罪所得數額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楊某清以養殖黑山羊項目掩蓋其銷售非法開采的礦石獲取非法收益的主觀故意清楚,判決書認定追繳的21.5萬余元僅為被告人楊某清的部分違法所得,并非全部違法所得。即僅僅是2016年3月到4月19日非法開采的礦石銷售給金玉林的7975.43噸石料的違法所得。被告人楊某清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非法開采玄武巖石料總量為3.28萬立方米,共計7.6752萬噸。根據兩高《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被告人楊某清非法采礦價值165萬余元。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和兩高相關司法解釋,應當予以全部追繳。為維護法律權威,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二分院以一審判決追繳被告人楊某清犯罪所得數額不當、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依法提出抗訴,抗訴意見最終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堅持刑民聯手,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追繳違法所得的同時,對因非法采礦致使地質環境受到嚴重破壞的情況,作為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予以立案,并向法院起訴,依法申請法院判決其承擔被破壞礦山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費用。目前法院對該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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