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漳州中院開庭再審“劉大蔚走私武器案”。此前,劉大蔚因網購24把仿真槍被判處無期徒刑。昨天的庭審持續了三個小時,劉大蔚的代理律師徐昕為他作無罪辯護。法院將擇日宣判。
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徒刑
1996年出生的劉大蔚是四川達州人。因其喜歡擺弄玩具槍,2013年8月,他與臺灣賣家通過QQ聯系購買槍支事宜。2014年7月,劉大蔚在臺灣賣家提供的網址里選定24支槍形物,商定貨款和代購服務費共計人民幣3.054萬元后,用支付寶付款3.054萬元。臺灣賣家將24支槍形物藏匿于飲水機箱體內部,輾轉交由臺灣、廈門、泉州、金門等物流、進出口公司進行報關、繳納關稅、轉運。2014年7月22日凌晨,該批槍形物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
經鑒定,24支仿真槍支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對此案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劉大蔚不服,提出上訴。福建省高院當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維持原判。福建高院認為,劉大蔚走私槍支多達20支,屬走私武器情節特別嚴重,且無任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原審已充分考慮相關酌定從寬情節,從輕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適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福建高院決定再審
案件判決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劉大蔚的父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訴。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發布通報稱,經依法復查,福建高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批復》提出,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律師作無罪辯護
昨天上午,福建高院在漳州中院開庭再審該案,在庭審中,檢方認為根據兩高2001年關于刑事案件的一個司法解釋,此次案件再審不應適用兩高涉槍案的批復。
在庭審中,劉大蔚的辯護律師徐昕做了無罪辯護。他認為,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兩高涉槍批復應該用于該案。此外,劉大蔚沒有走私的故意,購買仿真槍時他問過賣家,要的是仿真槍。從社會危害性來講,槍支根本沒有流入社會,在海關就被查扣了,也沒有證據證明這種仿真槍容易改制,改制后槍口比動能能夠提高。劉大蔚也不是以贏利為目的。
昨天的庭審持續了三個多小時。法院將擇期宣判。(記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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