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養犬需要全國性立法引導
養犬地方規定難落實執法部門不統一
養犬地方規定無法真正落實,源于兩個繞不過去的門檻,即執法部門不統一和執法人員不作為。一方面,責任劃分不明導致執法部門積極性不高,執法水平受限;另一方面,強制執法容易引發極端事件,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存在顧忌,導致執法力度偏弱。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 本報實習生 李珂
“我在北京的老師接診了一只食物中毒的狗,查不出有毒物質是什么,但根據中毒后的表現來推斷,很可能是誤食了異煙肼。”河北省石家莊市安諾動物醫院的醫生白昊突然意識到,用異煙肼毒狗的做法離自己這么近。
近日,微信朋友圈被一篇名為《遛狗要拴繩,異煙肼倒逼中國養狗文明進步》的文章刷屏。文中提到,異煙肼是一種用來治療結核病的常見藥品,對人體無害,卻會對犬只造成致命傷害,藥物會損害犬只的神經系統功能從而造成呼吸衰竭。此前,俄羅斯曾大規模使用異煙肼毒殺流浪狗。
文中提出的方法,很快就被人應用到了現實中。有媒體報道,8月初,北京世紀壇附近有寵物狗誤食被惡意投擲的毒香腸,僅15分鐘便毒發死亡。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認為,異煙肼毒狗事件成為輿論熱點并非偶然,是社會對不文明養狗行為不滿情緒的一次大爆發,“不束犬鏈、不打疫苗、不登記注冊等不文明養狗行為,一直在激化著矛盾,發生這樣的沖突在所難免”。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董文蕙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推進文明養狗不能以暴制暴,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建議立法規范養犬人的行為,明確養犬人的看管義務,細化養犬人的法律責任。否則的話,人狗沖突會上升到人身攻擊,甚至引發更嚴重的治安犯罪事件。
養犬人應履行看護責任
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對面的花園,到了傍晚,經常有附近的居民在這里散步,其中有不少遛狗的人。記者注意到,很多居民為了方便,往往不對犬束犬鏈,而是任由自家犬只隨處亂跑,很多路人見狀只能遠遠地繞道走開。
“我們家狗膽子小,見人都躲在我身后。”
“我們家狗特別乖,從來不咬人。”
“出來遛狗還不讓它撒歡跑,拴狗繩多憋屈啊。”
記者在小區花園內隨機采訪了幾位狗主人,他們講出了各自不束犬鏈的理由。
幾乎在每個養狗的地方,都有這樣的情形發生。
家住河北省邯鄲市的薛文倩,前不久被鄰居家的泰迪犬咬傷,打了五針狂犬疫苗,花了將近四百元錢。在此之前,薛文倩曾經被流浪狗咬傷過一次,痛苦的經歷給她留下了不小的心理陰影,從那以后見了狗都躲得遠遠的,但她怎么都沒想到,會在自己住的小區被狗咬傷。
對于死亡率幾乎是100%的狂犬病,薛文倩的恐懼并不難理解。根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最新的統計,2017年全國狂犬病發病數為516人,死亡502人。
董文蕙指出,因為不束犬鏈而導致犬只咬傷他人的現象很常見,但不少狗主人卻不認為這是一個違法事件,不愿賠償或者僅僅賠償狂犬病疫苗的費用,即便通過法院訴訟獲得賠償醫療費,數額也不高,更沒有一起因狗咬死他人而引發刑事訴訟的案件。
“當事人只有因被咬傷產生大量醫療費用且寵物主人拒絕賠償的時候,才會選擇走訴訟程序。一般情況下,由寵物引發的矛盾不會和法律產生交集,這與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有關。”董文蕙解釋道。
對此,董文蕙指出,養犬人有看管犬類的法律義務,應當嚴格履行看護責任,一旦失責而導致狗傷害他人就應負法律責任。
正如董文蕙所說,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也有相應規定,例如,侵權責任法專門設立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章節,其中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投放異煙肼或擔刑責
董文蕙直言,異煙肼事件能夠掀起如此大的波瀾,究其根本還是不文明養狗現象太多。部分民眾深受其擾卻求助無門,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異煙肼的出現,猶如一粒火星一樣,引爆了這些人早已積蓄多時的不滿情緒。
支振峰同樣認為,大部分養犬戶做不到給狗拴繩、打疫苗、登記注冊,不文明養犬得不到規范與懲處。長此以往,矛盾不斷累積,任何一個沖突點都可能引起大家的焦慮、不安和憤怒,異煙肼事件就像是壓倒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此外,部分愛狗人士非法聚集并以極端手段進行社會活動,甚至對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也是造成社會大眾反感養狗的重要原因。”支振峰補充說。
在董文蕙看來,異煙肼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惡犬傷人的現實困境。而且,投放異煙肼毒殺犬類是私力報復,需承擔法律責任。
董文蕙說,盡管不束犬鏈的狗在公共場所逗留、奔跑具有傷人的危險,但飼養犬只的主人對狗具有所有權,亦即狗具有財產屬性,毒殺狗的行為侵犯了狗主人的財產權。
“在狗購買價格不高的情況下,毒殺狗的行為構成民事侵權,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狗的價格昂貴,故意投放異煙肼毒殺狗的行為,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毀壞財物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董文蕙說。
董文蕙同時強調,在失去控制的惡犬圍撲、撕咬人類等危險的情形下,將狗現場打死或者投放誘餌將其毒死,屬于實行正當合法的“緊急權”,無需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事實上,我國并非沒有養犬規范,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都出臺過養犬管理規定,濟南創造性地提出“養犬積分制”、西安規定3次遛狗不拴繩就會被列入“黑名單”……然而這些規定往往成為一紙空文。狗主人養狗對管理規定常常無視,甚至懷有抵觸情緒。
河南省平頂山市的張星雨,有一只養了12年的博美犬,她和家人每次出門遛狗前都會仔細檢查束犬鏈是否牢固,這不僅是為了照顧其他人的感受,也是為了狗的安全著想。在她看來,養狗的問題沒必要上升到法律層面,也不好操作,“有人來查的話,就把狗藏在家里,等風頭過了,再出來遛”。
對于這一觀點,董文蕙并不認可。董文蕙指出,不文明養狗行為、其他群體與養狗者之間沖突等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根本原因正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雖然不少地方出臺了相關規定,但基本上都只是設立義務卻不涉及懲罰或懲罰力度不足。
建議進行統一立法
在董文蕙看來,投放異煙肼毒狗的方法并不可取,但仍然在社會上引起了眾多人的共鳴,這足以凸顯出雙方矛盾的尖銳程度。因此,為了徹底解決這種問題,相關立法工作必須抓緊進行。
“狗咬人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很容易就會上升到養犬人與反對者之間的人身攻擊,更有甚者還會引發暴力沖突,進而造成嚴重的治安犯罪事件。所以說,這不是一件小事,不能被忽視,必須在法律范圍內解決。”董文蕙說。
董文蕙認為,狗的問題其實是人的問題,解決養狗問題的關鍵還在于規范養犬人的行為。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養犬人的處罰力度過輕,幾十元甚至上百元的罰款顯然不會對養犬人造成實質性的打擊,因此必須加大對養犬人的處罰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懾力。”董文蕙說。
支振峰認為,養犬地方規定無法真正落實,源于兩個繞不過去的門檻,即執法部門不統一和執法人員不作為。一方面,責任劃分不明導致執法部門積極性不高,執法水平受限;另一方面,強制執法容易引發極端事件,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存在顧忌,導致執法力度偏弱。
“養狗問題到底歸誰管?是公安部門還是城市管理部門?這個問題一直沒有明確的說法,而養狗問題涉及千家萬戶,治理需要配備很強的執法力量,但就目前來說無論是從經費、裝備還是人員都做不到。而且執法容易引起執法人員和養狗戶之間的沖突,因此很多執法者不敢強制執法,索性放任自流。”支振峰說。
對此,支振鋒建議進行統一立法,解決上述問題。
“養犬問題屬于地方事務,由地方進行立法,但在各地進行地方立法的基礎上,可以考慮由國務院出臺行政法規,明確統一的管理部門、增加人員和經費、虐待犬只行為的處罰細則等內容,從而對養犬涉及的共性問題、原則問題進行規范,有利于各地遵照統一執行。”支振峰說。
董文蕙則建議,我國可以借鑒英美國家制定惡犬法案的成功經驗,針對養狗問題出臺全國性統一管理規定,同時頒布實施細則。
英國于1991年頒布施行《危險犬類法案》并于2014年修訂,嚴懲未履行看護責任的狗主人。在美國《飼養動物管理法》的體制下,狗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狗主人在飼養狗的過程中被強制設定了系列義務,比如辦理狗執照、注射狂犬病疫苗、外出時必須佩戴狗鏈和口罩等。
“因此,應當在法律中作出規定,將束犬鏈、打疫苗、辦理養犬證等作為養犬人的基礎義務,強制執行。對于不文明養犬造成的事故,不僅要求養犬人承擔民事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者還要追求其刑事責任,以保障民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震懾漠視他人安全、不負責任的養犬人。”董文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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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在1991年頒布施行《危險犬類法案》,并于2014年重新修訂。法案強調狗主人對狗的看護責任。惡犬傷人,狗主人將面臨最高刑罰5年的有期徒刑;惡犬傷人致死,狗主人可能面臨最高14年的牢獄之災。
在美國,基本上所有的州都通過了各自的《惡犬法案》,明確提出對傷人的惡犬及其主人要嚴厲處罰,狗主人不僅要承擔罰金,甚至可入獄。
俄羅斯出臺規定禁止犬類出入幼兒園和醫院等特殊場所。此外,將狗的危險程度分為紅、黃、綠三個等級,紅色表示具有攻擊性,陌生人請勿接近;黃色表示較為溫和,需要保持距離;綠色表示危險性小,可以接近。為方便路人辨識,狗外出時必須佩帶相應顏色的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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