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業主擅封陽臺 法院判決拆除
不少業主在裝修新房時都有封陽臺的習慣,但市民韓女士卻因裝修時擅自封閉陽臺而被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秀英區法院判決,業主恢復陽臺原狀。
2014年11月份,韓女士購買了西海岸的一套住房,并與該小區物業簽訂了《協議》《規約》,約定不得未經物業管理企業同意擅自封閉陽臺。韓女士在裝修時,考慮到使用安全,將房屋的陽臺用鋁合金窗進行了封閉。物業公司向韓女士發出了《裝修違章通知書》,告知其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約定,但韓女士并未理會,物業公司將韓女士起訴到法院。
承辦法官實地走訪,了解到該小區統一將樓宇外立面及陽臺設計為“一域一特色”的海洋元素樣式,房屋配有長達18米巨型波浪狀非封閉式陽臺,護欄玻璃高度98公分。經向市規劃委發函核實,證實涉案房屋的原房屋陽臺護欄屬于建筑外立面范圍,拆除陽臺護欄與封閉陽臺屬于改變建筑外立面。
秀英區法院判決韓女士自行拆除封閉陽臺的鋁合金窗,恢復陽臺原狀。承辦法官表示,韓女士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協議》《規約》是為維護小區環境和小區業主的整體利益而制定的,不得封閉陽臺的約定也是出于對全體業主的利益考慮,約定合法有效,對韓女士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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