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草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維持10%稅率不變。
2000年10月,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購置汽車、摩托車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10%。
按照落實稅收法定的要求,財政部部長劉昆27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作說明時指出,從實際情況看,車輛購置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可按照稅制平移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劉昆說,暫行條例施行以來,車輛購置稅運行比較平穩。2001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征收車輛購置稅26214億元,年均增長17%,其中2017年征收車輛購置稅3281億元。
劉昆說,草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有軌電車、掛車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與現行稅率一致。
為防止納稅人虛假申報、偷逃稅款,草案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此外,草案規定了四種免稅情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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