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下午,廣州中院金融庭對一起涉嫌“套路貸”的民事糾紛進行宣判,當庭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這是廣州中院在民事糾紛中審查出涉嫌“套路貸”犯罪的第一案。
借8250元合同卻寫33000元?
2017年8月5日,黃某與高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黃某向高某提供借款33000元,月息2%等。同日,高某簽署《借據》《收據》各一張,確認收到借款33000元,黃某當晚向高某轉賬33000元,高某在收到款項后隨即通過手機銀行向案外人王某轉出24750元。后黃某以高某未依約還款為由,起訴要求高某償還借款33000元及利息。
高某稱實際借款金額僅有8250元,自己是受金?公司“身份證貸”“無抵押”“來單秒批”等微信放貸廣告誘惑而向金?公司借款,黃某是金?公司員工,上述《借款合同》《借據》《收據》均是按黃某的指示填寫借款數額以及簽名,其收款后的轉賬行為也是黃某直接操控高某的手機實施,高某、黃某均表示不認識收款人王某。高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報警回執、金?公司的微信放貸廣告截圖以及高某曾受暴力催收的照片等證據,稱因本案進入民事程序,公安機關未予立案。
證據鏈條完整卻仍疑點重重
一審法院以《借款合同》《收據》《借據》是高某本人所簽,黃某向高某轉賬交付款項,高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24750元系黃某轉出為由,支持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后,高某上訴。
二審中,經辦法官經過閱卷,發現本案借貸盡管存在借款合同、收據、轉賬記錄等證據,但仍然疑點重重:為何高某收款后兩分鐘不到即向“不認識”的王某轉賬支付大部分款項?借款雖是以轉賬方式交付,作為出借人的黃某一方為何對高某所述轉賬前后相關事實一直回避?為何本案金額不大,證據鏈條完整,高某卻強烈否認收到全部借款,且言之鑿鑿,而其描述的借款經過與“套路貸”相關作案手段高度相似?法官遂決定加大對借貸事實的審查力度。
深挖徹查破解借貸“套路”
為徹查借貸事實,辦案合議庭在征求專業法官會議意見后,確立了處理思路:
傳喚本人到庭。為加強心證,經辦法官三次傳票傳喚黃某本人,要求其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并一再電話告知黃某的代理律師,要求其通知黃某到庭。黃某本人并未到庭,其代理律師則稱一直無法與黃某本人聯系,亦拒絕當庭致電黃某本人。至于何時起與黃某失去聯系,該代理律師表示不清楚。
查證資金流向。經辦合議庭調取了黃某、王某的銀行流水,發現在本案借款發生前后各三個月,黃某、王某與另一案外人張某存在密切的資金往來。其中,黃某向高某出借的33000元即直接來源于張某的轉賬,而王某與張某賬戶在半年間的資金流水總額達400多萬元。由此可見,黃某、王某以及張某之間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資金閉環,黃某稱其不認識王某顯然與事實不符,本案有“虛假制造銀行流水”之嫌。
進行案件檢索。經檢索關聯案件,合議庭發現以黃某為原告的借貸案件在一審法院已有三起,案情基本相似。另發現,2018年1月,高某的父親曾以黃某暴力催收本案債務構成侵權為由,起訴要求黃某賠償損失,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黃某并未提起上訴。本案符合“以暴力手段進行催收”的套路貸特征。至此,黃某等人的放貸“套路”基本清晰。
通過拍裸照等方式暴力催收
鑒于提起民事訴訟只是不法分子借以侵占借款人合法財產的手段,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根除涉案黑惡勢力,法庭將本案向院掃黑辦報告并移送涉嫌犯罪的相關線索,掃黑辦高度重視,積極聯系政法機關、公安部門進行處理,一場打擊行動悄然展開。
6月29日,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對高某被詐騙一案進行立案偵查。截至本案宣判之日,公安機關已經搗毀金?公司的作案窩點,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張某等十余人,并對本案原告黃某進行網上追逃。經向偵查機關了解,張某、黃某、王某等人多次以金?公司名義招攬客戶,騙取客戶簽訂虛高借款合同,事后雇傭社會閑散人員通過非法拘禁、拍裸照等方式暴力催收,手段極其惡劣。
據介紹,此案是在廣州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推進會后,廣州中院金融庭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在民事糾紛中審查出涉嫌“套路貸”犯罪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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