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出臺,標志著國內首個以河長制湖長制為主要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正式誕生。
在水利部、環保部的指導下,海南省已構建形成一套完備的省、市、縣、鄉、四級河長制湖長制體系,共設有2090名河湖長。實現了從“見河長”到“見行動”、“見成效”。2018年7月,相關部門對省內90個城鎮的94條內河湖開展斷面監測,有52個斷面達標,占全部監測斷面的54.2%,達標率比上月上升13.1個百分點;比2017年同期上升了30.5個百分點。
海南省從今年3月份啟動了《規定》立法程序,旨在更加規范各級河長湖長的巡河管河行為。在立法過程中,海南省成立了由省人大、省法制辦、省水務廳等部門組成的立法起草小組,通過開展省內省外大量調研活動,匯聚民智、民意,幾易其稿,再交給省人大委員進行多輪討論。
作為一部創制性法規,《規定》在遵循現有法律法規構建的治水責任體系的前提下,針對河長制湖長制實踐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環節,對河長制湖長制體制機制予以明確,創設了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實際的河長制湖長制規范。
《規定》明確了各級河長湖長在職責劃分上的差異性。省級總河湖長是本省河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河湖管理保護的組織領導工作,協調解決河湖管理的重大問題。副總河湖長協助總河湖長工作。省級總河湖長每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省級副總河湖長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市縣級總河湖長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市縣級副總河湖長每季度巡河湖不少于1次。
鄉、鎮、街道級河長、湖長每月巡河湖不少于1次。針對基層河長普遍反映與部門溝通渠道不暢的問題,《規定》拓寬了問題反映渠道,鄉級河長湖長發現問題后,可向相關主管部門、市縣級河長或者河長制工作機構報告,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
《規定》將于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實施將使海南省形成一套以河長制湖長制為核心的治水體系和長效機制,為管護河湖提供更加有效的法規支撐,有助于持續優化水環境質量,不斷加強水資源管理,更加健全河湖管護機制,大力遏制非法采砂,營造全民愛水護水的良好氛圍,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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