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歸國以羽絨服藏匿羚羊角制品被發現,經鑒定為瀕危動物制品,價值24萬元。記者從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日前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
2018年1月8日凌晨,馬某乘坐國際航班從莫斯科抵京。下飛機后,馬某將羽絨服放在行李車上并同其他乘客一起進入機場無申報通道。過檢時,海關人員發現馬某攜帶的羽絨服似有異樣,遂要求檢查。檢查發現,在羽絨服內側自行縫制的口袋中裝有用黑色塑料袋及膠帶精心包裹的12件羊角制品。
經鑒定,12件羊角制品均來源于野生高鼻羚羊,屬瀕危動物制品,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保護動物,涉案羚羊角制品價值24萬元。據了解,涉案羚羊角系馬某從境外一舊貨市場購買。
2018年8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馬某攜帶高鼻羚羊角入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因馬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議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攜帶珍貴動物制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馬某自愿認罪悔罪,且具有自首情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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