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和職務影響力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森林撫育項目招標,紅樹林種植和生態修復工程招標等過程中,為私營企業及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28.28萬元、港幣40萬元。11月9日,海南一中院對原海南省林業廳副廳長王春東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對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366.6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未退繳的贓款繼續追繳。
據了解,2004年至2017年期間,王春東任海南省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中心副主任、主任、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局局長以及海南省林業廳副廳長、副巡視員。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8年5月5日被海南省監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日被逮捕。
2015年10月,海南抱龍林場抱文、白石嶺、新島片區約5萬畝森林撫育項目對外進行招標。海南匯某公司股東牟某志了解情況后,請求王春東協調給予關照和支持。隨后,王春東與抱龍林場負責人聯系,要求在項目招標過程中,對海南匯某公司承攬該項目給予幫助。在陳某某的操作下,海南匯某公司順利中標該項目。為感謝王春東的幫助,牟某志分2次送給王春東人民幣40萬元。
2015年11月,樂東黎族自治縣林業局對抱由鎮、志仲鎮、千家鎮國家公益林區共4萬畝森林撫育項目進行招標。王春東應牟某志請托,要求樂東林業局對海南匯某公司承攬該項目給予幫助。海南匯某公司又中標該項目。為感謝王春東的幫助,2016年下半年,牟某志在陵水縣椰林鎮安馬村送給王春東35萬元。
2015年下半年,萬寧市林業局對山根鎮、東澳鎮、三更羅鎮、南橋鎮、興隆農場和六連嶺保護區共4萬畝森林撫育項目進行招標。萬寧后安鎮個體經營者周某某掛靠的瓊海農某造林服務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牟某志與王春東聯系,說自己也想做該項目。王春東與萬寧市林業局聯系,要求將該項目分給牟某志做一部分。后經萬寧市林業局肖某某協調,牟某志與周某某見面協商,雙方商定牟某志不具體參與該項目施工,周某某以分紅的方式,分給牟某志利潤。該工程完工后,牟某志將30萬元送給了王春東。
2016年2月,陵水縣林業局對紅樹林碳匯造林及生態恢復項目進行招標。王春東要求該縣林業局對牟某志承攬該工程給予幫助。之后,牟某志中標該項目。2017年年底,為了感謝王春東的幫助,牟某志在陵水縣王春東的老家送給王春東50萬元。
2012年左右,王春東在海口龍之隆花梨沉香館購買花梨、沉香制品共計10萬元,王春東沒有付款。之后,王春東打電話給個體經營者歐某平,要歐某平幫忙支付該筆款項。歐某平為了和王春東搞好關系,便于以后承攬林業方面的工程,即為王春東支付了10萬元購物款項。
2015年底的一天,王春東以家里急用錢的為名,向歐某平索要20萬元。當天,歐某平在海口世紀大橋下的球場附近將20萬元交給了王春東。
此外,王春東還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在森林撫育項目招標、森林旅游項目審批、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個體經營者歐某平、海南中某某森林旅業投資有限公司、海南蘭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和個體經營者財物人民幣243.28萬元,港幣40萬元。
案發后,王春東家屬代為退繳贓款362.24萬元。
海南一中院認為,王春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28.28萬元、40萬元港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王春東多次受賄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王春東表示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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