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11月22日電(記者張亮)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銀川市一男子酒后乘公交攻擊公交車駕駛員,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3年2個月。
?。玻埃保纺辏保霸拢保叭眨保磿r許,陳某某酒后乘坐101路公交車到達銀川市金鳳區北京路與親水大街路口向東100米處時,執意要求下車,因未到站被公交車司機拒絕。陳某某先用腳踹車門,后又走到駕駛室與司機發生爭執,并用手掐司機的脖子,司機被迫緊急剎車,將車停在馬路中間,導致車內兩名乘客摔傷。一審法院以陳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陳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經銀川市中院二審審理認為,陳某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預見與駕駛公交車在城市主干道行駛中的公交司機發生爭執并掐司機的脖子,極有可能會造成公交車失控,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而仍然為之,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遂做出上述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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