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12日消息(記者鐘元韜)12日,海口網(微信號:haikouwang2013)記者從《海口市龍塘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聞發布會獲悉,《規定》加大龍塘飲用水水源保護力度措施,對在龍塘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最高可處以一百萬元罰款。《規定》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規定》劃定龍塘飲用水一級保護區 將進行封閉管理
據悉,龍塘是海口城市供水的主要水源地,平均日供原水40萬噸,保障主城區約60%的居民飲用水需求。隨著海口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口持續增長和城市規模不斷擴大,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增大,水生態系統普遍受損,龍塘飲用水水源地環境風險隱患日益突出。
對此,《規定》明確市、區、鎮三級人民政府對龍塘飲用水水源的保護主體責任,構建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機制,強調市人民政府對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以及加強與上游有關市、縣協調聯防聯控等。
同時,《規定》根據不同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劃定龍塘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并明確,政府應當對龍塘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陸域的土地房屋等依法進行征收和拆遷補償,建設隔離、監控等設施,逐步對一級保護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水源保護區設排污口可處一百萬元罰款
《規定》還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龍塘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在龍塘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與供水設施建設和保護水源無關的載貨汽車從龍塘水壩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龍塘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放養畜禽、洗滌的,由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龍塘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的,由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的,由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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