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深夜通過網約車平臺預約出租車,后李某以某出租車公司所有的車牌號車接單,但他實際卻駕駛一輛河北牌照的小轎車來接客人。途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王某等人受傷。事發后,王某將李某和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索賠79萬余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賠償王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0萬余元。
深夜通過“滴滴”約車發生事故
據王某訴稱,事發深夜,他和朋友一行人通過網約車平臺預約出租車,李某以某出租車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的出租車接單,卻駕駛河北車牌號的小轎車來接他們。因為當時已近半夜,天在下雪,大家并未發現問題而直接上車。后車輛與趙某駕駛的車輛相撞,王某和三個乘客均受傷,該起事故由李某與趙某負同等責任。
王某認為,李某系某出租車公司的正式員工,接單顯示的出租車系該出租車公司管理的運營車輛,且在網約車平臺上實名注冊開展出租車運營業務。王某通過網約車平臺預約出租車,李某以出租車公司的名義接單,王某出于對某出租車公司的信任,乘坐了李某駕駛的車輛,李某在從事運營活動過程中給王某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由出租車公司承擔。故起訴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9萬余元。
司機辯稱乘客自身有過錯
李某辯稱王某預約的是出租車,但發現來的并不是正規出租車依然乘坐,其自身也存在過錯。他稱,其在被告出租車公司任臨時替班司機且未簽有勞動合同,事發時借用他人的車輛。離職后,其未在網約車平臺手機應用中注銷出租車的信息,如接到派單,會使用其他車輛接送客人。
被告出租車公司認為,事發時,李某已不是該公司員工,且事發車輛不是公司車輛,故不承擔任何責任。原告半夜上車時意識清醒,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知道所上車輛不是正規車輛,且車牌號不是公司車牌,所以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認定出租公司無需擔責
經審核,法院確認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合理損失的具體數額共計72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合理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李某和趙某按照各自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酌定李某承擔50%的責任。李某并非被告出租車公司的出租車司機、駕駛的車輛并非該公司所有,并非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本次事故,故出租車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指出,使用手機軟件預約出租車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出行方式,某出租車公司作為專業從事出租車營運業務的公司,應對其公司管理的出租車司機注冊、注銷相關手機軟件加強管理,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賠償王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0萬余元。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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