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下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甘波等5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多項罪行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12月21日下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甘波等54人特大涉黑按鍵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海口市政府對江東地區進行大開發以來,甘波糾集李方智、陳昌紅、陸世鵬、黃思瑋、陳祥輝等人,以親屬、同鄉、獄友關系為紐帶,網羅大批社會閑散人員,充當打手和幫兇,盤踞江東一帶,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形成一個層級明確、人數眾多、勢力龐大的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煽動鬧事等手段,在征地、租地、工程項目中強攬工程、強迫交易,獲取非法利益6700余萬元;長期開設賭場,供養組織成員;擁有固定的活動地點,作為組織成員聚會、外出作案、逃避打擊的場所;大肆向他人行賄,以尋求“保護傘”的保護、包庇,對江東地區的工程建設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安全感。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人甘波為首的犯罪集團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法院對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定。
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甘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十項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分子、被告人陸世鵬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五項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處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六名骨干分子十三年到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被告人陳亞文犯非法占有占用農用地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并罰,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判處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11名積極參加者七年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處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13名其他參加者三年到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處21名其他被告人一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決對涉黑財產全部予以沒收;對沒收的財產中,沒有產權證書的房產,判令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限期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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