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上午,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蔡希有受賄案,對被告人蔡希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蔡希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蔡希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鑒于蔡希有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6年春節前,被告人蔡希有利用擔任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副經理、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及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合同性質變更、成品油購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367.4557萬元。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希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于蔡希有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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