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記者從三亞市交通運輸局獲悉,近日,三亞一男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被三亞市交通運輸局給予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其還因在執法過程中以暴力方式妨礙執法人員正常開展執法的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10日并罰款500元。這是三亞出臺《關于打擊非法道路客運經營行為的通告》以來,首例查獲的非法道路客運經營者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被拘留的案件。
3月5日,三亞市交通運輸局、吉陽公安分局、旅游警察支隊、交警支隊等部門,在三亞市鹿回頭廣場附近開展聯合打擊非法營運工作,設卡盤查過往車輛。14時左右,發現一輛車牌號為晉D3×××1的面包車有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重大嫌疑,遂在該車準備通過卡點時,執法人員對其進行攔停示意。
涉事司機在執法人員準備上前檢查車輛之時,突然駕車加速往前沖,拒絕接受執法人員盤查,面對執法人員的再次示意叫停仍不聽勸阻,執意開車逃跑,直到紅綠燈口前有車輛擋住才不得已停車,隨后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三亞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當即對現場無法提供道路運輸證及其他有效證明的涉事車輛晉D3×××1,予以扣押處理。駕駛員劉某偉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以及暴力抗法行為,市公安局對劉某偉做出行政拘留10日,并處500元罰款的處罰。
《關于打擊非法道路客運經營行為的通告》明確指出,交通運輸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法定職責,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義務配合與協助執法檢查,拒絕或者阻礙交通運輸執法的,可以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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