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譚某東等七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記者 陳望 攝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譚某東等七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記者 陳望 攝
以暴力、威脅手段,在公共場所多次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他人財物。4月29日,譚某東等七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由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譚某東等七人被判四年六個月到一年七個月不等徒刑。
經審理查明,自2017年以來,以譚某東為首、成員為某義亨、譚某威、鄭某仁、李某躍、譚某就、李某慰等人的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在海口市秀英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譚某東等七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七人的行為表現符合惡勢力特征,應當認定為惡勢力,依法從嚴懲處。原判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譚某東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譚某亨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譚某威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判處被告人鄭某仁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某躍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譚某就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某慰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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