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5月21日電(記者陳文廣)湖南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了一起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案,被告人胡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月26日,胡某某乘坐湘AY5868大巴車從長沙回張家界市,當車輛行駛至張家界市西溪坪路段時,胡某某因下車地點問題與大巴車司機發生爭執。隨后,胡某某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致使行駛中的大巴車偏離了正常行駛路線。
案發時,車上載有乘客數十人,且車輛行駛速度較快,胡某某的行為對公共交通安全已經造成了高度危害。
法院審理認為,胡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妨礙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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