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從源頭治理考試作弊,維護國家考試的權威和公信,需要下大力氣鏟除考試作弊的利益鏈。一方面要依法加大對考試作弊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要依法強化培訓機構治理,實行大學“嚴進嚴出”培養機制,從多方面切斷國家考試作弊的利益鏈,減少作弊的“收益”,有力有效遏制考試作弊,維護考試公平。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明確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四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組織考試作弊罪入刑后,每年高考、研究生考試等國家考試中仍然有人以身試法,如2016年12月,章某某等6人以無線電設備傳輸考試答案的方式,在某全國性招生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后章某某等6人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1年8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此次兩高對“情節嚴重”做出司法解釋,把只要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四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一律歸為“情節嚴重”,是為了進一步嚴厲打擊在這四類國家考試中的作弊行為。對照兩高的《解釋》,北京章某某等人組織作弊案,就須按“情節嚴重”追責,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非最低只領刑1年8個月。
將考試作弊入刑并嚴厲打擊,是依法懲治考試作弊行為、維護國家考試秩序的必然要求。與此同時,為從源頭治理考試作弊,維護國家考試的權威和公信,還需要下大力氣鏟除考試作弊的利益鏈。
一條利益鏈是培訓機構利益鏈。切斷這條利益鏈,需要在按照《刑法》追究組織作弊者刑責的同時,建立黑名單制度,涉嫌組織作弊的教育培訓機構從業者要列入黑名單,禁止再進入教育培訓行業。近年來的組織作弊案,往往都有培訓機構從業者的身影。如上述北京章某某等人組織作弊案,主要涉案者就從事教育培訓工作,有一家自己的教育科技公司,平時常遇到學員詢問“是否保過”,然后看到“商機”。
有的培訓機構負責人在被曝出涉及作弊案后,不以為恥反以為榮,把這作為招攬生源的賣點,宣傳可以“搞定”“保過”。如果涉案人員只是被追究刑責,而不被禁止從業,他們受到的懲戒和影響就是很有限的,坐幾年牢出來后,還可以在培訓機構里繼續做“貢獻”。我國治理培訓機構已建立黑白名單制度,應當把培訓機構涉嫌作弊的違規經營行為列入黑名單,禁止其重操舊業。
如果考生有誠信意識,應該自動遠離有作弊污點的培訓機構,但現實中一些考生卻偏偏追捧這樣的機構,相信他們“有本事”,能搞到“內部信息”。一名平時學業成績不佳的學生,如果作弊成功獲得高分,不出意外將被錄取,加之我國大學的淘汰率不高,一名學生只要被大學錄取,順利獲得文憑的概率很高,再在“學歷社會”以學歷評價人才的環境中如魚得水。這就形成了考試作弊的另一條利益鏈——作弊成功=錄取成功=獲得學歷。
近年來,教育部要求大學要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從嚴要求學生,一些大學開始集體退學不合格學生或清退超期研究生。但總體而言,因學業不合格而被退學、清退的學生比例還很低,不利于從源頭切斷“作弊成功=錄取成功=獲得學歷”利益鏈。
一方面要依法加大對考試作弊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要依法強化培訓機構治理,實行大學“嚴進嚴出”培養機制,從多方面切斷國家考試作弊的利益鏈,減少作弊的“收益”,有力有效遏制考試作弊,維護考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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