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18年3月初某日,甘某民帶領甘某團、甘某坤等大某村二隊隊委及二隊部分村民約20多人前往海口市美蘭區靈山鎮和風某園項目二期工地阻攔施工,甘某民當眾推倒長約2米的鐵皮圍墻。當月中旬某日,在和風某園一期項目部辦公室,甘某民帶領甘某團、甘某效等人以村民攔路、阻攔施工為要挾,向被害人林某某、吳某索要土方工程項目,兩被害人不同意讓予土方工程項目,被迫承諾待工程完工便給甘某民等隊委100萬元人民幣,同時要求隊委保證村民不再阻攔施工、阻攔工程車。
庭審從上午九點一直持續到晚上十點。(美蘭法院供圖)
8月中旬,因甘某民提出的100萬元分配方案被其他隊委成員否決,甘某發便主動帶頭出面,與甘某團、甘某坤等隊委成員在經過多次商議后,決定組織二隊村民到工地阻攔施工,要求開發商重新談判工程款分配事宜。
9月3日,為索取錢財,甘某發帶頭組織甘某團等二十多人堵在和風某園項目南門出口,阻攔工程車的正常運輸,造成該項目土方被迫停工。次日,甘某民、甘某發帶領甘某團、甘某坤、甘某宏等隊委和多名村民來到和風某園項目部,以阻攔項目施工為威脅恐嚇手段,向和風某園土方的承包商林某某和吳某以贊助款和協調費的名義敲詐勒索100萬元。被害人被迫同意,同時承諾工程完工后再支付給甘某民25萬元。當日,吳某向甘某發轉賬2萬元,林某某向甘某效支付現金3萬元。被告人甘某發等人將2萬元用于宴請參與堵路的隊委和村民,另外3萬元被二隊10名隊委平分。當月7日,林某某向甘某發轉賬50萬元,該50萬元用于全體村民集體私分。
同年11月1日,甘某團組織帶領甘某宏、甘某坤等人在美蘭區靈山鎮和風某園項目工地一條土路上阻攔2輛工程車往外運輸沙土。當月15日上午,甘某團組織帶領被告人甘某宏、甘某坤、甘某效、林某凱、林某全及四隊村民共10余人來到和風某園項目位于南渡江邊堆放沙的荒地,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威脅和風某園挖機工人陳某某用挖機將沙子裝給事前準備的運輸車上,其中林某全用拖拉機拉將四車沙子運走用于蓋房子,甘某團、甘某坤、甘某效用一輛十輪卡車將沙子運走變賣,獲利3000元后平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甘某發、甘某民、甘某團等12人組織領導伙同他人多次煽動村民堵路阻攔工地施工,敲詐勒索公私財物100萬元,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屬于惡勢力團伙犯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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