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海南省醫療保障局、海南省衛健委聯合印發《關于調整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調整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其中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含試劑)160元/人次,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不含試劑)60元/人次。
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含試劑為160元/人次 不含試劑60元/人次
《通知》指出,為進一步做好“外防輸入、內防反彈”工作,根據國家醫保局有關通知精神,在綜合考慮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醫保基金支付能力、檢測技術發展和相關成本變化等因素的基礎上,經認真研究,對海南省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相關政策進一步調整。
其中,調整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含試劑)160元/人次,含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自行采購的核酸檢測體外診斷試劑盒費用;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不含試劑)60元/人次,屬于政府調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向受檢測人員收取體外診斷試劑盒費用。
另外,該項目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醫療機構不得上浮,但可根據自身情況下浮調整,下浮幅度不限。此前價格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第三方檢測機構按規定執行市場調節價。
核酸檢測費用納入醫保支付 低保對象等人員檢測費全額救助
《通知》明確,本次調整的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價格項目自公布之日起同步納入海南省參保人員醫保支付范圍,根據《海南省加快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施方案》確定的重點人群“應檢盡檢”中凡海南省參保人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核酸檢測的新住院患者,按甲類支付。
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新住院患者中屬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建檔立卡貧困戶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員、未成年人員、老年人員進行核酸檢測的,按甲類支付后,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予以全額救助。
新型冠狀病毒抗體檢測繼續按“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冠狀病毒抗體測定(編碼250403069)”項目的原收費標準執行。
各市縣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醫保經辦部門要各司其職,及時更新醫保信息系統,做好臺賬統計及時結算,落實責任,確保政策平穩實施,并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跟蹤政策實施效果。各有關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向患者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規范自身價格行為,及時做好價格公示和系統更新維護等相關工作。
該《通知》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適用于疫情期間,疫情結束自行終止。
另外,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患者出院結算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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