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24日消息(通訊員羅鳳靈 周永高 記者伍鳳妹)海南3名男子在澄邁縣、臨高縣多次販賣毒品海洛因,一審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秦某、徐某、王某7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至8萬元不等的罰金。秦某上訴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7月至9月21日,王某在澄邁縣某公路上,分別以7500元、6000元、1500元的價格,先后3次將毒品海洛因共10克販賣給澄邁男子徐某。隨后,徐某在臨高縣某村附近,分別以8500元、7000元的價格,先后2次將毒品海洛因共8.5克販賣給秦某。9月2日至19日,吸毒人員聯系秦某購買毒品,秦某向吳某器販賣毒品海洛因3次,向吳某增販賣毒品海洛因2次,共收取毒資1.35萬元。
2019年9月20日,秦某再次聯系徐某購買毒品海洛因10克,徐某表示同意。9月21日,秦某攜帶毒資、徐某攜帶毒品海洛因先后來到臨高縣,在交易毒品前,徐某、秦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獲?,F場搜查并扣押到的3包毒品經稱量及鑒定,凈重20.15克,均檢出海洛因成份;從秦某處扣押到的7粒毒品凈重1.27克,均檢出尼美西泮成份。9月22日,公安民警在臨高縣某村抓獲王某。
一審法院認為,秦某、徐某、王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販賣毒品海洛因,3人的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其中,秦某販賣毒品5次,販賣毒品海洛因18.5克、尼美西泮1.27克;徐某3次販賣毒品海洛因28.65克;王某3次販賣毒品海洛因10克。鑒于秦某、徐某、王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能當庭自愿認罪,系坦白,且王某、徐某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對3人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秦某不服,上訴稱其販賣毒品10克海洛因的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不足,其認為2019年9月20日販賣毒品時,雙方并未進入交易環節,不應將該次販賣的克數算為其販賣毒品的克數,請求二審對其減輕處罰。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秦某、徐某、王某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秦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販賣毒品是指非法收購轉手倒賣的行為。從交易環節上講,販賣行為不只是賣出的行為,還包括為了販賣而籌措資金、尋找資源、購買毒品、商定價格,以及約定交易時間、地點等一系列行為,以牟利為目的,即使只買未賣出的,也構成販賣毒品罪。秦某為了販賣毒品而購買毒品,且買賣雙方已約定交易時間、地點、價格等一系列事宜,故其等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原判將其二人交易中的毒品計入販賣毒品數量,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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