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公安局烏烈派出所原所長楊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74.5萬元,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包庇、縱容以顏某標為首的涉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轄區內開設賭場,并在查辦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幫助該組織成員逃避懲處。近日,楊波以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徇私枉法罪被檢察機關公訴。
每周向私彩攤主,索取一兩百元保護費
據指控,2010年8月至2015年6月,楊波指使該派出所輔警向李某甲、鐘某甲等21名在販賣私彩的攤主索取保護費,放任他們非法販賣私彩。輔警每周索取每位攤主私彩保護費200元,偶爾索取100元,每月索取約1.2萬元至1.6萬元,在此期間合計至少索取70.8萬元。楊波將其中的28.8萬元用于個人消費,指示輔警將其余款項交給烏烈派出所民警,用于支付該所輔警工資及食堂等開支。
此外,昌江某碎石場股東楊某甲以及顏某標涉黑團伙成員在中秋節或者春節前夕送給楊波3.7萬元。
賭場鬧事被看場人員砍了一刀,賭場卻“安然無事”
2014年12月28日21時,黃某某酒后到以顏某標為首的違法犯罪組織開設在李某乙家的賭場內觀看他人賭博,因其滋擾賭場秩序,被看場人員官某甲扇了兩巴掌。黃某某隨后到鐘某丁家廚房取菜刀找官某甲理論,在符某丁小賣店北側水泥路上對峙過程中,另一名看場人柏某某從黃某某背后勒住其脖子與其一同摔倒在地,官某甲用黃某某所持菜刀砍了黃某某臉部一刀,柏某某起身后踢了黃某某一腳,隨后兩人逃離現場。經鑒定,黃某某面部損傷為重傷二級。
隨后,民警經偵查認為官某甲、柏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且該案存在開設賭場行為,向楊波匯報。楊波指示民警起訴到案的官某甲,但未追究柏某某的刑事責任,也未調查、打擊處理該賭場。
據了解,楊波在負責昌江縣烏烈派出所全面工作期間,明知顏某標涉黑犯罪團伙在當地開設賭場、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損毀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卻依然與顏某標為伍,利用其作為昌江縣公安局烏烈派出所所長的權力多次包庇、縱容顏某標涉黑犯罪團伙成員的違法犯罪事實,為顏某標犯罪團伙成員逃避公安機關打擊,免于刑事處罰提供幫助。
案件已涉嫌犯罪,他徇私枉法讓“私了”
2013年12月的某天23時,鐘某戊在一農村信用社遇到孫某甲、鐘某己、馮某某、李某庚,因與孫某甲發生口角,被孫某甲、鐘某己等人毆打倒地,隨后被送至醫院治療并報警。經鑒定,鐘某戊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楊波明知該案涉嫌犯罪,但在孫某甲岳父的請托下,同意雙方調解后不再追究。孫某甲的親屬共賠償鐘某戊6.5萬元,雙方達成調解,楊波遂指示辦案民警不立案偵查,也未追究孫某甲等人的刑事責任。
數罪并罰,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020年4月27日,昌江監察委員會調查人員到楊波家中,將楊波帶至三亞市紀檢監察保障中心留置。2020年7月21日,楊波親屬向昌江紀律檢查委員會上繳涉案款32.5萬元。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楊波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合計74.5萬元;包庇以顏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縱容該組織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明知孫某甲等人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應當以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波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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