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3月14日消息(記者陳家煜 攝影報道)近日,來自樂東的路先生向海口網報料稱,前段時間,他在海口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在準備裝修時,卻遭到物業斷水斷電,導致他遲遲未能裝修入住。路先生倍感委屈和無奈,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路先生購買的二手房所在的勝似閑庭小區。陳家煜 攝
前業主物業費未結清 新業主被拒之門外
去年12月,路先生在中介的介紹下,看中了位于海口龍華區金盤路勝似閑庭小區的一套二手房。因孩子今年九月要來海口上學,所以他當時并未多加考慮,便買下了房子。今年2月,路先生打算裝修房子,可意外的是,房屋卻被物業斷水斷電。
經過向物業詢問,路先生得到的回復是因為前業主還有14萬元的物業費尚未結清。物業負責人符女士表示,該房屋的前業主欠下的物業水電費沒有結清,要結清之后才能讓路先生入住。雖然當時簽訂的房屋購買合同規定由前業主結清之前的物業費,中介也向路先生說明有物業費,但具體多少,路先生并未過問。讓路先生沒有想到的是,這筆物業費欠款竟是14萬元。
關于物業費欠款一事,路先生聯系到了房屋前業主的代表人林先生,可林先生并不認可這14萬元的物業費。因房子已經過戶,路先生詢問物業是否能先為其通電通水,遭到物業直接回絕:“不結清14萬元的欠款,就不能通水通電!”物業的答復讓路先生感到委屈,前業主欠費一事與他毫無關系,為什么物業卻要刁難于他。連續幾日,路先生多次與符女士溝通,對方仍然不同意他的請求。
物業:先把錢交上,只認房不認人
在勝似閑庭小區物業管理處,當事各方進行溝通。陳家煜 攝
12日,記者與路先生來到勝似閑庭小區,房屋前業主的代表人林先生也來到了現場。林先生告訴記者,該房屋于2009年由其岳父購買,但當時被小區開發商轉賣,即“一房二賣”,并出租給他人。林先生岳父當時也將開發商擅自出售其房屋一事訴至法庭,直到2016年才收回房屋。而就在林先生準備清掃房屋時,才發現已經被物業停水斷電,導致房屋長期空著,幾年來,一直無人居住。
根據林先生提供的一張物業欠費明細表格,記者見到,該房屋的物業費每月127元,從200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每個月物業費以及物業列出的“0.3%的滯納金”,經過每天累計疊加,截至今年1月31日,物業費總欠款加上“滯納金”已經達到驚人的141929.43元。
物業欠費明細表格。(受訪者供圖)
當天,在路先生的聯系下,物業負責人符女士來到小區。林先生表示,他向此前的租客了解到,自2009年到2016年一直都有繳納物業費,并拿出幾張海南福源物業服務公司開出的票據。符女士回應,林先生提供的票據只是物業發給租客的物業費用繳納通知單,但租客一分錢都沒有交過,并表示林先生可以把租客叫來現場對峙。另外,林先生也問到物業定下的“滯納金”有何依據?14萬元如何算出?符女士則表示“滯納金”是“供電公司”和“供水公司”定的,并非物業方面收取,物業只是“代收”。至于如何算出14萬元欠費,符女士只字不提。
“我們2016年拿回房屋后,也沒有和物業簽訂任何的服務合同,你們除了斷水斷電,沒有提供任何的服務,物業費如何產生?另外,物業之前擅自斷了我們房子的水電,現在又不給新業主(路先生)通水電,有什么法律依據?”林先生多次問到符女士。交談中,雙方發生了言語爭執,溝通未果。
作為房屋新業主的路先生多次懇求符女士先為其通上水電,但對方的態度仍然非常強硬:“這是不可能的,先把錢交完,我們只認房不認人。”花了近百萬元買的房子,路先生何時才能順利裝修入住,至今,還是個未知數。
律師說法:物業擅自斷水斷電是侵權行為
當天,記者與路先生和林先生來到小區所在的金星社區居委會,就物業停水停電一事反映給工作人員。居委會工作人員王明說道,之前路先生已經就此事反映過,居委會也召開了協調會,安排三方到場溝通,并邀請了律師到場調解,但符女士和林先生互不讓步,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而對于物業擅自停水停電的行為,王明說道,社區網格員多次上門,明確告知物業不能擅自斷水斷電,可物業根本不理會。因職權有限,物業執意為之,居委會也沒轍。對于這起糾紛,王明表示,居委會下周將繼續邀請律師到場調解,盡力化解雙方矛盾,“如果仍然溝通不下,只能建議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源明表示,首先,物業不得要求新業主支付前業主欠交的物業費。根據我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前業主應當依據規定結清物業費用,新業主不應承擔前業主欠交的物業費用,更何況本案中雙方已經約定物業費用由前業主結清。同時,物業與新業主形成了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而并不是對原物業服務合同的轉移和承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對于前業主拖欠的物業費用,物業公司應向前業主追繳,新業主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物業擅自斷水斷電是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如果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是,物業沒有權利擅自以斷水斷電的方式催繳物業費,因該行為導致業主無法入住和使用房屋的,業主可以參照房屋租金標準向物業主張賠償損失。
“物業主張收取的滯納金過高,法律不會予以保護。按照物業提供的欠費明細表,該房屋的物業費每月127元,十二年的物業費也不過1.8萬余元,現物業主張收取物業費及按日0.3%計算的滯納金合計14余萬元,過分高于物業受到的損失,明顯不合理、不合法。”王源明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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