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3月15日消息(記者盧海浪 攝影報道)對于很多人來說,打拼奮斗幾十年,就想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日前,市民唐先生向海口網記者報料稱,他所購買的位于海口瓊山區椰海大道的正茂豪庭一套兩居室期房,延期交房一年多,開發商數次承諾交房,卻次次未履行承諾。原本是用于結婚的新房,卻變成了遙遙無期的“扎心房”……
結婚新房未見影蹤 孩子已哇哇墜地
“滿心歡喜地期待開發商按期交房,結果卻一次次收到了關于延期交房的通知書。”唐先生告訴記者,他于2017年12月購買海口正茂豪庭一套兩居室期房,合同約定開發商于2020年1月1日前交房。“第一次收到延期交房通知書是在2019年7月,以相關部門下發的要求整改外立面的函,需重新設計和修改外立面,影響工期進度為由,延期至2020年7月交房;同年5月又因不可抗力,延期至同年9月;同年8月,正茂豪庭開發商又以海口市下發《關于我市新建在建項目抄表到戶有關事項》為由,下發延期通知,這次直接沒有明確的交房日期……”
第一次延期交房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對于唐先生來說,購買這套房,首付幾乎花光了他的積蓄,本是用于結婚的新房,如今孩子都生了,房子仍不知道何時才能入住。
延遲交房一次次打亂了唐先生的計劃,婚后夫妻倆只好繼續租房。“一個月房租加房貸七八千塊,真的壓力山大。” 面對開發商的數次延期,他是百般無奈。
不交房、得租房 業主疑惑為何不能按時交房?
本應2020年1月1日交房,可開發商數次延期,業主苦等,交房日期遙遙無期。與唐先生相似的情況還有很多,多戶業主同樣面臨著不交房、得租房,孩子需要上學、落戶等各項問題。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開發商遲遲不能交房?
記者在唐先生提供的海南正茂實業有限公司2019年7月7日下發的《延期交房通知書》上看到,2019年2月1日,海口市規劃委員會下發的《海口市規劃委員會關于整改優化正茂豪庭項目建筑外立面方案的函》,要求該公司會同設計單位對正茂豪庭項目的建筑色彩進行整改優化,導致正茂豪庭項目施工進度受嚴重影響,最終交房日期定于2020年7月1日前。
多位業主向12345市民服務熱線反映,得到海口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答復:該項目外立面規劃方案不是延期180天的必要條件,其延期主要理由不是規劃調整導致,其原因為開發商建設滯后導致。
12345熱線處理結果顯示延期原因主要是開發商建設滯后所致。(受訪者供圖)
業主認為開發商延期理由過于牽強,便聯合起訴。2020年6月22日,瓊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關于外立面是否構成被告延期交房情形的認定。自2019年2月1日海口市規劃委員會向被告下發要求被告對涉案項目建筑外立面進行整改的通知起,至2019年6月27日被告獲得相關職能部門審批確定整改方案時止,上述政府所下發的通知及政府相關部門批準許可等政府行為,確實影響了被告對涉案項目建筑外立面的施工,屬政府行為所致,應從雙方約定的交房日期中順延。”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書。(受訪者供圖)
而在2020年8月10日,該公司再次給業主下發《致業主的一封信》稱,項目在順延期間辦理驗收手續時,海口市住房和城鄉住建局下發了《關于推進我市新建住宅小區供電抄表到戶有關事項的通知》,按照有關要求他們將再次延期交房。記者注意到,該文并未明示具體的交房日期。
業主得知后撥打12345市民熱線投訴,分別得到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海口供電局的答復。其中明確,正茂豪庭小區項目目前仍處于施工階段,未達到竣工驗收標準。
業主將情況反映至12345市民服務熱線并得到反饋。(受訪者供圖)
開發商:交房日期待定 是否違約由法院判定
據小區另一業主蘇先生介紹,為了討說法,自去年來已有部分業主向法院起訴開發商,且數次通過政府服務熱線向相關部門反映,相關負責人要求相關單位進行協調,督促和推進項目進度,并召開現場協調會。
“我們多次強烈要求明確交房日期,開發商再次作出口頭承諾,2020年年底交房。眼看著交房日期到了,開發商卻又延期了,并口頭承諾今年3月底交房。我們只是想有一個家而已,怎么那么難?”蘇先生表示,開放商的口頭承諾并沒有如期履行,小區業主已準備再次起訴,并索要延期交房違約金。
該小區住宅樓外觀。盧海浪 攝
入口處張貼有告示。盧海浪 攝
隨后,記者來到正茂豪庭小區一探究竟。只見該小區的建設已基本完工,綠化、路燈安裝的均已完成,入口處有保安值守不予進入。而在該小區入口處則貼有告示稱,“近期窗戶維護,有高空墜物風險,存在安全隱患,目前小區封閉式管理,如擅自進入,責任將自行承擔。”
“目前所有建筑已經全部完工,但交房牽涉相關職能部門驗收問題,我們需要等待通過驗收后才能交房。”開發商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前幾次的延期交房均屬不可抗力因素,建設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此前的確承諾過3月底交房,如今尚有些時日,具體的交房日期暫未明確。“目前也有業主在起訴我們,但是否違約可由法院進行判決,我們會盡快爭取早日交房。”
北京盈科(海口)律師事務所邱律師表示,開發商以三種不同的理由延期,首次的外立面改造根據其提供的證據為確有變更,但是變更影響其工期多少天,這個延期的天數是否合理有待考證。此外,第三次延期,開發商以小區供電抄表到戶為理由,其是否合理尚有待考證,且這個影響在哪,具體影響到何時?開發商應有明確的日期。目前業主已走司法程序,開發商如延期理由不充分,確為建設滯后所致,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協商處理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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