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樂東5人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被除名
日前,樂東縣紀委對九所鎮原抱旺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邢孔泉、村黨支部委員村委會副主任邢孔政、村黨支部委員陳龍、村委會委員陳求躍、村自來水管理員陳太東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邢孔泉等5人違反政治紀律,隱瞞入黨前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斗毆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嚴重錯誤,不符合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條件,不具備作為一名中國共產黨黨員的資格。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樂東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邢孔泉、邢孔政、陳龍、陳求躍、陳太東5人黨內除名。
紀法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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