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程序暢通渠道 促進市場主體便利退出
——《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注銷條例》解讀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實施簡易、便捷的市場主體注銷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制體系下實現市場主體“暢通退出渠道”的一項重要舉措。近年來,海南推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放開了市場準入限制,降低了市場準入門檻,但市場主體的退出機制仍然不夠暢通,“失聯企業”“僵尸企業”的存在威脅了市場交易安全,加大了市場交易成本,長期占用字號、商號等有限資源,影響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和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關于建立市場主體注銷便利制度的要求,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注銷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按照省委“小切口”立法要求,簡化簡易注銷申請材料,壓縮簡易注銷公示期,并建立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建立注銷便利制度,對進一步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條例》的主要亮點如下:
一、規范市場主體注銷登記的一般程序。一是規定市場主體因章程或者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營期限屆滿未延期,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情形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二是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及登記機關的辦理時限,并明確了利害關系人提出注銷異議的權利。三是規定市場主體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完成依法清算、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等相關程序。
二、優化簡易注銷程序,切實為市場主體退出“簡”負。一是明確適用范圍。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程序。二是創新允許市場主體待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股權或者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者動產抵押等情形消失后再次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三是變通上位法關于簡易注銷公示期的規定,將其縮短為七日,并明確個體工商戶無需公示。四是簡化申請材料。市場主體申請簡易注銷登記,需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或者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并明確個體工商戶無需提交承諾書。
三、建立除名制度,及時清出失聯市場主體。一是規定市場主體因通過其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兩年的,登記機關可以對其作出除名決定,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市場主體名稱。二是規定除名的程序,并明確了市場主體存在已經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仍在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經營等情形的,登記機關不宜作出除名決定。三是規定市場主體被除名后,應當依法完成清算、辦理注銷登記,不得從事與清算或者注銷無關的活動。同時明確,被除名期間市場主體存續。
四、建立依職權注銷制度,強制退出未履行注銷義務的市場主體。一是嚴格限定適用范圍。包括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滿六個月未申請注銷登記,經營期限屆滿六個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請注銷登記,依法歇業期限屆滿未恢復營業或者未申請注銷登記,依法被除名滿六個月未申請注銷登記等情形。二是建立注銷聯動機制。規定公示期內登記機關應當向稅務等相關單位征詢相關情況。三是規定公示期內出現市場主體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請注銷登記、利害關系人或者相關單位提出異議等情形的,登記機關不應作出依職權注銷的決定。四是暢通救濟途徑。規定登記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請求或者依照職權,應當撤銷依職權注銷決定的情形,包括利害關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被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清算義務人依法組織清算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等。
五、明確相關責任,保障相關利益方合法權益。一是規定市場主體未經清算被依法注銷的,其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的組織清算義務不變。二是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申請注銷登記義務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并創新規定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市場主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其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三是規定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注銷登記的,除了由登記機關撤銷登記,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還要將市場主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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