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期間違規接觸其他人員,或者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范嚴格居家健康監測,非必要進行外出活動;疫情防控期間,違反規定組織、參加打麻將、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以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9.故意編造、傳播疫情有關的謠言、謊報疫情、警情。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10.故意泄露、傳播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個人隱私。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11.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藥店或者個人等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進口、銷售、購買進口冷鏈食品。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以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12.在疫情防控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藥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3.新冠肺炎疫情監測中,不嚴格按規定對特定人群及環境開展核酸檢測的屬地責任部門,與拒不配合被檢測的人員和機構。對屬地責任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按照黨紀政紀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對被檢測的人員和機構,根據情節,可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14.有關單位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根據情節,可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15.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國家工作人員未及時履行職責或未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按照黨紀政紀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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