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為加快建設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加大對利用“陰陽合同”逃稅、文娛領域高凈值人群逃稅等行為的懲處力度。
上述《意見》是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的意見》專門制定的,共有30條,涉及市場準入、產權保護、土地市場、資本市場、技術與數(shù)據(jù)市場等多個領域。其中,第23條中提到,加大對利用“陰陽合同”逃稅、文娛領域高凈值人群逃稅等行為的懲處力度,引發(fā)了社會關注。
作為高凈值人群、社會公眾人物,明星藝人應當為依法納稅做出表率。但近年來,我國已經(jīng)有不少明星藝人因逃稅受到法律懲治,如演員范冰冰逃稅2.55億元,被罰款8.8億元;演員鄭爽因偷逃稅,被罰款2.99億元;鄧倫因偷逃稅,被處罰并追繳1.06億元。另外,還有部分網(wǎng)紅主播因偷逃稅被重罰。
上述明星藝人被查處后,由于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清全部稅款和滯納金,因而未進入司法程序受到司法懲罰。根據(jù)《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從頻發(fā)的明星藝人逃稅案例來看,我國行政處罰對文娛領域高凈值人群逃稅等行為的震懾力仍然不夠,于是一些明星藝人不僅不把依法納稅放在心上,反而心懷僥幸通過“陰陽合同”等方式逃稅,既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也給社會做出不良示范。所以,從行政處罰到司法懲處都應增強威懾力,讓明星藝人“知罰而退”。
上述《意見》提出,研究制定審理涉稅犯罪案件司法解釋,加大對文娛領域高凈值人群逃稅行為懲治力度,釋放出明確信號:通過加大司法懲治力度,警告明星藝人依法納稅,否則就有可能受到司法嚴懲。司法懲處由于涉及到追究刑責,懲罰力度要大于行政處罰,因而,司法懲處的震懾力也更大。
一旦完善司法解釋加大懲處力度,至少對明星藝人群體產生兩種“正效應”:一是以嚴厲的制度和判罰,警示明星藝人不要觸犯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紅線”,一旦違法,后果很嚴重;二是對已經(jīng)觸犯司法“紅線”的明星藝人,司法機關將會讓其付出比以往更大的違法代價,即統(tǒng)一提升司法裁量尺度。
無論其他方面的嚴刑峻法,還是司法加大對明星藝人懲處,最終目的都是防范公民或明星違法。從某種意義來說,是倒逼納稅人遵守稅法,是對明星藝人的愛護。當然,也有維護國家稅收秩序、稅收公平的考慮。從國外情況看,逃稅明星通常在被處以高額罰款的同時還可能面臨相應的司法懲罰。
落實上述《意見》,需要盡快制定專門針對文娛領域高凈值人群逃稅行為的司法解釋。最終出臺的司法解釋如何加大懲處力度,還需要等待和觀察。目前,《意見》的相關表述已經(jīng)表明了態(tài)度,即司法懲處不會一直“原地踏步”,而是要不斷升級,以引導或者倒逼文娛領域高凈值人群從“逃稅幻想”回歸依法納稅。
所以,對研究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我們翹首以待。鑒于網(wǎng)紅主播逃稅案例也呈現(xiàn)高發(fā)態(tài)勢,這個高收入群體逃稅行為,不妨也納入到加大司法懲處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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