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旨在通過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不同程度的限制,從程序上排除訴訟干擾,使他們能夠為辯護做好充分準備。在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法治建設持續推進的背景下,根據現行法律和有關規定,就取保候審相關制度作出修改,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釋放出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司法善意。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最新修訂版《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取保候審的一般規定、決定、執行、變更、解除、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制。新規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節約司法資源和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旨在通過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不同程度的限制,從程序上排除訴訟干擾,使他們能夠在更大活動空間內有更多機會和條件與律師見面,發現新證據,為辯護做好充分準備。取保候審反映出行為危害性不大與強制力度緩和相適應的原則,體現出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思想。近年來,絕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積極配合訊問工作,從而保證了整個訴訟過程的順暢。
為規范取保候審程序,1999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專門制定了《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法治建設的持續推進,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等方面提出更高需求,我國刑事政策和對羈押制度的司法理念發生較大轉變,《刑事訴訟法》以及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的配套規定相繼就取保候審相關制度作出修改,司法實踐中犯罪結構和刑罰逐漸輕緩化。在這一背景下,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根據現行法律和有關規定,對1999年《規定》作出全面修訂,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釋放出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司法善意。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少捕慎訴慎押作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落實,要求辦案機關依法、準確適用各類強制措施。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置于治國理政更加突出的位置。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到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再到健全人權司法保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論述,為新時代人權司法保障提供了根本遵循。這些重要論述已經并正在轉化為生動具體的司法實踐。取保候審新規的發布就是人權司法保障進步的一個側面。
具體來看,新規首先強調,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這進一步明確了應當取保候審的對象,從而進一步消除了模糊地帶。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流動增多,外來人口犯罪現象,新規提出,“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無經常居住地,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這使新規的落地有了更加現實的可操作性。
針對實踐中不規范適用、不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問題,新規明確分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執行,這更加便于實踐掌握。此外,簡化異地流動審批流程、便利保證金退還途徑等一系列既有利于在對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有效監管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響的務實舉措,都令人耳目一新。
新規廣泛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和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其有效實施還有待于各地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不斷健全、細化各項工作機制,強化執法指引,明確各部門職責權限,增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交流,打通取保候審工作銜接的“最后一公里”。如此才能把打擊犯罪同保障人權統一起來,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并舉多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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