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明星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依法、依規、誠信開展廣告代言活動,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證明。
《指導意見》充分整合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綜合運用市場競爭、行業管理、監管執法、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多種措施,構建起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治理體系,為維護好明星代言領域清朗空間提供新的制度支撐。
企業花錢請明星進行代言合作,目的是借助明星的人氣和聲譽,提升品牌和產品的關注度、美譽度,從而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明星代言優質的品牌和產品,也能提升明星的形象和熱度,對明星的事業發展有幫助。可是,現在很多明星代言出現問題,給消費者、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明星卻風輕云淡地一句抱歉了事,至多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將代言費退還,并不會給自己造成多大影響,轉身就去接下一個代言廣告了。
此前,針對明星代言的監管力度不足,往往依賴于他們的道德良心去選擇優質產品代言。現實卻未能如人所愿,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許多明星并不曾仔細考察代言產品的質量以及廠家的信譽度,也未曾使用過代言商品,只追求高額的廣告代言費,喪失了基本的道德信用準則,導致明星代言失控,品質難以保障。一旦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明星并無經濟損失,消費者卻要承擔后果,這顯然不合理。
此前,很多明星在代言P2P理財產品時,自己并未真投錢進去,自身也缺乏理財能力,結果無法辨識真偽,只是照本宣科為其引流,導致很多輕信明星的投資者血本無歸。還有明星代言普通消費品,但自己并不使用,只是按照廠商的文案,夸贊產品性能,假如名不符實的話,就可能涉嫌虛假宣傳。因此,要求明星遵循“未使用不代言”的原則,不僅是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實際上也是保護明星利益,避免掉入廠商陷阱。
《廣告法》對廣告代言人有規定義務: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明確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代言人需承擔連帶責任。顯而易見,明星如果未使用代言商品涉嫌違反廣告法。因此,多部門聯合印發指導意見是給明星代言戴上“緊箍咒”,防范明星濫用自身“光環”,牟取不合理、不合法的代言費用。同時,亦給明星代言劃出規范標準,需要走合規路線,避免發生違法代言的情況。
明星需要愛惜羽毛,謹慎選擇代言廠商和產品,主動遵守代言標準,規范自身行為,以免觸碰法律紅線。同時,監管部門也要嚴格落實指導意見,嚴厲打擊明星違規代言行為,如果明星替商家做虛假宣傳,踩踏法律紅線做違法代言廣告,不惜以身試法獲取非法利益,令消費者蒙受實際損失,甚至造成健康損害傷害,必須依法依規嚴厲處罰,以達到震懾明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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