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8個月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案再次給一些以“商務調查”之名、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之實的“私家偵探”敲響了法律警鐘。(12月15日《工人日報》)
該案已超出個案范疇,具有普遍的警示意義。在我國,“私家偵探”并不是法律認可的正式職業,但也未被法律明確禁止。近年來,一些企業和從業人員以信息咨詢、事務調查等名義,實際干著“私家偵探”的活。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2月,全國咨詢與調查行業企業約有23萬余家。這些企業大都冠以“事務調查中心”“事務調查所”等名稱,業務范圍包括尋人、情感忠誠調查、行蹤調查、信用調查、知識產權調查以及打假維權、經濟情報調查等。
由于缺乏必要的標準和規范,不少“私家偵探”游走在法律的邊緣地帶,有的 甚至已經踏進了法律的禁區,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重慶江北區法院宣判的這起案例,把“私家偵探”現象推到了輿論的聚光燈下,也從一個切口揭露出“私家偵探”行業存在的代表性問題。
現實中,對“私家偵探”有不小的市場需求。有的人懷疑“另一半”出軌,需要調查情況、掌握證據。有的人在打或準備打離婚官司,想要獲得對方的出軌信息或轉移財產等信息。有的人面對玩隱身、玩失蹤的逃債人一籌莫展,急需得到逃債人的行蹤信息、財產信息等。這些調查需求支撐起了“私家偵探”的生存空間,而“私家偵探”也可以成為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的補充,可以在傳統的調查取證方式之外向委托人提供調查幫助。
“私家偵探”的調查吃的是“信息飯”,而這很容易涉及他人的個人信息權、隱私權。《民法典》明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隨著法律的逐漸完善,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呈現出日益趨嚴的態勢。2021年全國公安機關偵辦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9800余起,其中因“私家偵探”調查取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頻發。“私家偵探”的高侵權率、高案發率應當引起足夠的警惕,也應當引發法律的干預制約機制。
“私家偵探”不能成為“侵權偵探”,亟須給“私家偵探”做好“法律導航”。法無禁止即可為,“私家偵探”有一定的市場生存空間,但“私家偵探”必須規范行事,不能觸碰法律紅線,不能違背社會公德、公序良俗,不能損害公共利益,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公安、市場監管、人社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有必要制定“私家偵探”的經營標準和從業條件、規范,拉出“私家偵探”的行為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劃清“私家偵探”的行為邊界和底線,給“私家偵探”提供明確的法律指引,讓“私家偵探”知道能干什么、能怎么干,也讓委托人心中有數,讓監管部門監督有據。
做好這些工作,才能有效遏制“私家偵探”違法侵權亂象,把“私家偵探”引入法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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