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舞蹈班送照相機”“買名酒送高品質汽車”“買車還送車”……近期,各類商家開啟“6 · 18”大促銷,各種宣傳推廣令人眼花繚亂。記者發現,在不少商家發布的廣告中,“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之類的說法頻繁出現。(來源:新華社)
長期以來,因“最終解釋權”引發的消費糾紛不斷。例如說,在餐廳消費,團購了現金疊加券,結賬時,店員卻表示無法使用,得按原價買單,并強調最終解釋權歸店家所有;辦理了健身卡,預存了一定金額,但在后續服務中,消費者想退款剩余金額,卻遭到店家拒絕,認為最終解釋權歸該店所有。
如此案例不在少數,數據顯示,近五年來,全國各地因“最終解釋權”相關說明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例近300起;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近十年涉及“最終解釋權”的糾紛案,也超過3700起。
在遇到消費糾紛時,“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真的有效嗎?法律人士介紹,從法律上來說,盡管商家可以對其所擬格式條款進行解釋,但商家并無所謂的“最終解釋權”,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商家保留最終解釋權的規定,屬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所以“最終解釋權”無效,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為了根治商家濫用“最終解釋權”行為,既需要加強對商家和消費者的法治教育,又要形成示范警示作用,讓商家不敢用、不能用“霸王條款”,同時也鼓勵消費者在遭遇權益侵害時,有“說不”的底氣和能力。
線上消費時,電商平臺、社交媒體、短視頻平臺等商家聚合平臺應當落實平臺責任,設置“敏感詞”或“關鍵字”,尤其是商品發布的廣告、推文、格式合同內涉及“最終解釋權”類的霸王條款,進行智能風險提示和屏蔽,系統清理平臺要嚴格篩查各類涉及“最終解釋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
線下消費場景,多涉及“最終解釋權”的行業,主要集中在汽車用品銷售、美容美發、食品餐飲、酒店等服務行業。市場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要進一步開展普法宣傳,加強對商家和平臺涉“最終解釋權”違法行為日常巡查,對于存在主觀惡意利用“最終解釋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堅決查處,并公布典型案例。同時,也要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反饋渠道,強化維權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馮定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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