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靈活便捷、通勤方便,電動車頗受民眾喜愛。然而,與之相伴的是部分民眾自覺性差,騎行不愿戴頭盔,在交通事故中未能有效保護頭部,這也引發民眾廣泛討論。為減少駕乘人員不戴頭盔引發的交通傷亡事故,海口警方自本月18日起,至年底開展“戴頭盔、平安行”交通安全守護行動,代號“亮盔行動”。
騎行電動車自覺佩戴頭盔,理應成為大眾通勤的交通安全共識。可現實中,卻有部分騎行者不以為意,殊不知,危險隱患就隱藏在僥幸心理的背后。數據表明,自2016年起,我國電動車肇事事故連續多年增長,電動車事故占非機動車的75%,傷亡人數也在逐年上升。有測試顯示,在時速10公里情況下,電動車騎行者與車輛發生碰撞后,頭部與路面發生二次碰撞,不佩戴頭盔的HIC(頭部損傷指數)值高達1756.3;而佩戴頭盔情況下HIC值為235.8,是輕微擦傷程度。由此可見,佩戴頭盔能有效降低事故發生時的傷亡率,也是保護騎乘者生命安全的必要手段及措施。
縱觀近些年,海口交警每年都會開展“戴帽”安全檢查,為的是長期督促民眾,讓戴頭盔成為騎行的“標配”,這不僅是交通安全需要,也是交通法規的有益倡導。從實際成果來看,大部分民眾也認識到,佩戴頭盔的重要性,可日常生活中,少數人還是抱有僥幸心理,例如,無交警查崗的路段,不戴頭盔;夜間交警下班了,也不戴頭盔;在城鄉結合部,更是無所謂,放飛自我。
細究不愿戴帽的“少數派”心理,理應不外乎以下幾點:一、認為電動車和自行車一樣,走非機動車道,車速慢,戴頭盔多此一舉;二、電動車出廠有限速裝置,即使不慎摔倒,也不會發生多大傷情,并對自身騎行技術很有信心;三、個別偏激的民眾認為,是否佩戴頭盔是個人行為,就算受傷,傷的也是自己,交警執法實屬多此一舉。更有甚者認為,凡是打著“為你好”“為你著想”等旗號出臺的政策,大多背后有利益驅使,要么是執法者“吃回扣”,要么是廠商為了賣頭盔......抱有以上想法的民眾,假若換位思考,開車不系安全帶、車輛隨意超載等,都可理解成個人行為,倘若交警部門放任不管,民眾能安心上路嗎?我國《道路交通法》對于上述行為,都明確寫入法律法規,這就是民眾該履行的基本義務,不僅是為了保護個人,更是為大眾利益著想,那就更不能“任性為之”了。
對于民眾而言,我們應該看到,“亮盔行動”的目的不在于“罰”,“教”才是最終意義,要讓道路安全意識內成于心、外化于行。交通安全需要全社會共同維護,交通秩序專項整治雖是階段性的,但整治成果卻有利于糾正問題,并引導交通秩序向好發展,產生良好的宣教效應。當下,騎行戴頭盔,也不止于“戴不戴”,而是“戴什么”“怎么戴”,相關部門也要積極回應民眾的疑惑,例如,網購的頭盔是否能佩戴?未標有3C的頭盔,能否騎行上路?要以更細化的落實、更悉心的服務,回復民眾所關切的話題。
騎行佩戴頭盔,保護的是安全,點亮的是文明。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一部分,電動車對于民眾通勤的作用,以及長期存在的意義,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也應為自身的安全負責,更規范、更自覺地佩戴頭盔,為守護全國文明城市貢獻一份力量。(馮定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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