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南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今起實施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
為加強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區域文化生態,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出臺的《海南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9月3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共33條具體條款,明確了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指導思想、設立程序、責任主體、建設內容和管理措施。
《辦法》明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在海南省境內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淀深厚、存續狀態良好、民眾參與度高、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并經省旅文廳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據介紹,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賴以孕育、滋養、發展的人文和自然生態環境加以系統性保護,促進地方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根據《辦法》規定,具備以下6個條件的地區,可以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一是傳統文化歷史積淀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古樹名木和古樹群保存完好;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多樣、價值突出,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四是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五是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核心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并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六是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辦法》指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相關規劃、設計以及建設要充分考慮海南自貿港特色、海南本土文化特色和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創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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