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起,教育部頒布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生效,進一步明確違規校外培訓“罰什么”“誰來罰”“怎么罰”等問題,并明確,凡中小學在職教師參與校外培訓,一經查出將從重處罰。
根據海口市教育局消息,海口市已將相關規定融入校外培訓機構審批流程以及師德師風建設過程。
《辦法》明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招收學員;責令停止舉辦;吊銷許可證件;限制從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相關出發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辦法》第十八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明確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了“轉線上”“轉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直至10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同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雙減”改革實施兩年以來,校外培訓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隱形變異開展校外培訓等問題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該《辦法》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執法責任、執法權限、執法依據等,提升校外培訓執法規范化、法治化水平,讓違法者付出代價,讓合規者受到保護,保障“雙減”改革不斷取得實效。
海口市已將“不能聘用學校在職教師參與校外培訓”納入各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告知過程。在教師管理方面,市教育局、各學校也將“在職教師不能參與校外培訓”要求融于師德師風建設,明確紅線,規范管理。海口市將根據有關規定,對存在問題的教師及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以進一步鞏固“雙減”成果,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秩序,維護廣大學生和家長的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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