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蔡某于2023年3月8日入職某文化科技公司,因懷孕期間身體不適而于2023年5月5日、6日、8日請病假。文化科技公司于2023年5月8日以蔡某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蔡某的勞動關系。蔡某因異位妊娠于2023年5月12日至5月15日住院治療并終止妊娠,共花費醫療費用13013.33元。蔡某在職期間,文化科技公司未為蔡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后蔡某申請仲裁,主張文化科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且因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未能享受社保待遇、需要全額自費承擔上述醫療費用,因此請求裁決文化科技公司全額補償上述醫療費。
文化公司主張其系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而蔡某的醫療費系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發生的,公司無需承擔支付責任。但文化公司沒有舉證證明蔡某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仲裁結果
仲裁委裁決認定文化科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根據社保機構核定的結果,裁決科技文化公司向蔡某支付本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承擔的醫療費用12583.19元。
案件分析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適用該法,而生育醫療費屬于社會保險基金核報范圍,即社會保險待遇的一種。因此,本案中蔡某要求文化公司承擔醫療費的主張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
由于文化科技公司在蔡某在職期間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且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系因公司原因而被違法解除,導致蔡某不能正常享受生育保險基金報銷相關待遇,文化科技公司應對此承擔支付責任。
因此,仲裁委根據商請社保機構審核的結果,認定蔡某上述醫療費中可經生育保險基金報銷的部分為12583.19元,于是裁決文化科技公司承擔這部分費用。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