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工人王師傅最近有些煩。
他的勞動爭議案件在我院立案受理后,無論有空沒空,總是一臉愁容地來院里轉轉。有時候受理室工作人員接待,有時候我這承辦人負責接待,有時候他只是轉轉。
也難怪他心煩意燥。工作十三年,公司一直沒給他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將耳順之年的他,馬上面臨退休,退休后能否領取養老金,領取多少養老金,直接影響他退休后的生活質量。
王師傅提起的兩項仲裁請求事項,均與社會保險有關。一是請求裁決確認與公司自2010年3月22日至2023年5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是請求裁決公司為其繳納自2010年3月22日至2023年5月20日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第一項仲裁請求基本為確認勞動關系。追本溯源,勞動者要公司繳納社會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也就是說,勞動者與公司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公司有義務在三十日內為員工向社保部門辦理社保登記。可現實中,往往不盡如人意。
公司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原因,不外乎節省用工成本。大家常說的“要公司繳五險”,繳納的是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公司和個人共同繳納;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公司單獨繳納。所以,公司看見了眼前的經濟利益。
王師傅急切地想得到一個肯定又滿意的答案,可案件未經開庭審理,別說他常來院里轉,哪怕他天天睡在仲裁院,誰也給不了他想要的結果。
我只能肯定地告訴王師傅,他的第二項仲裁請求要求公司為他繳納自2010年3月22日至2023年5月20日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根據《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條第三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繳納社會保險費、增加社會保險險種、補足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變更參保地發生的爭議,不作為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不屬于我們仲裁委處理的范圍。至于第一項仲裁請求,我們需要經過庭審結合證據審查。
每次接待王師傅,多數時間我聽他說。當他說累了,轉問我:“仲裁員,你說呢?”
攝影 楊鶴
我化身普法宣傳員:“社會保險是張安全網,為了保障大家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比如繳了養老保險,退休后可以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越長,繳費水平越高,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也越多。所以,我們一開始就要重視自己的社保,不能等到需要才想起……”
公司提交的所有證據中,有一份證據讓王師傅耿耿于懷,王師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親筆書寫的《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承諾書》。該承諾書顯示:本人自愿放棄公司為我繳納社會保險金。
開庭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面認可王師傅的勞動關系以及王師傅提交的工資流水、勞動合同書等相關證據,一面盛氣凌人痛斥王師傅不講良心、出爾反爾。
王師傅自感慚愧,呢喃道:“老板,我想交社保。”
庭審結束,我留住王師傅和公司法定代表人。
“你們要明白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承諾是無效的。”我望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醒道,“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試用期員工也是一樣,這項義務不能由公司和員工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也不能以社保補貼協議替代社保。其實,繳納社保對公司也是保障,比如工傷保險方面,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繳納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工傷待遇,大大降低了公司的工傷支出風險。”
坐在被申請人席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副愁眉不展的樣子,不時地長吁短嘆。
走出仲裁庭,王師傅的煩心事暫時消散了。然而,公司法定代表人添上了新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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