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鶴 攝
做調解工作時,我們時常聽到當事人義憤填膺的聲音“絕不調解,不是錢的事”。深入探究下去,往往錢沒到位。誠然,有的時候確實不是錢的事。
我第一次打電話給申請人王總監談庭前調解時,他態度堅決,不容商量:“不接受調解,別浪費大家時間。不是錢的事,我只想公司留案底。”
詢問原因,他直接掛斷電話。勞動者該有什么深仇大恨?非要公司有案底,影響公司長遠發展。這激起了我的好奇心。
過往調解經驗告訴我:被申請人應該是一家經營不錯的公司,畢竟那些朝不保夕的公司,相比眼前的真金白銀更愿意透支未來的信用風險。古人有云,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
總之,無論何種原因,公司一旦有所畏懼,調解工作成功了一半。
果不其然,公司總助接聽電話后,連忙表態:“王總這案子,公司愿意調解,他要的賠償金我們給,只是經濟補償不能給了!”
如此爽快的公司,我不禁暗喜:申請人總共兩項仲裁請求,一要違法解除的賠償金;二要被迫離職的經濟補償。申請人既要“2n”又要“n”的行為,于情于理于法,支持不了。
按情理,公司作出一個解聘行為,要么違法,要么合法,違法支付賠償金,合法根本不涉及賠償金問題,所以員工不可能既得賠償金,又得經濟補償。按法律,關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涉及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有沒有找申請人談過?”我問總助。
“王總一概不接公司電話。仲裁員,辛苦您幫忙聯系王總。”
作為居中調解的推進者,我過濾不利調解的信息,隱瞞申請人執意不調解的態度,走到案件背后,尋找申請人不愿意調解的原因,對癥下藥解開申請人心結,實現案件調解的最終目的。
談話中,總助告訴我,王總監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總是同窗好友,大學畢業兩人合伙創立這家公司,張總管理公司,王總監負責技術,隨著公司日益壯大,兩人關系也越發微妙,王總監不時發出離職養老的言論。張總認為王總監居功自傲,我行我素,視公司規章制度不顧;王總監認為張總獨斷專行,過河拆橋,公司規章制度規范的是員工,審批流程需遵守的也是員工,他作為公司二把手是領導不是員工。前不久員工大會上王總監又遲到,張總點名批評他,兩人話趕話吵了起來,張總一氣之下說要開除王總監,成全他離職養老。王總監哪受過這氣,當場摔門而出,隨后一周沒去公司上班,再然后公司就收到應訴通知書了。
原來有這層關系,我提出我的想法,總助經過請示,采納了我的建議。
兩天后,我再次電話聯系王總監,開始組合信息:“本來不想耽誤大家時間,但你們張總打電話來說和解的事,我覺得你有知情權。”
王總監譏諷道:“我沒聽錯吧?日理萬機的張總會有時間親自過問?這么久,我可沒接到他電話。”
王總監的回應再次印證了我的推測。
“興許他用的是公司座機。”我繼續我的話題,“他說你是他最要好的朋友,讀書時共用一個碗、同睡一個窩,一起創業又吃了很多苦,他很珍惜你們之間的兄弟情……”
王總監打斷我:“那些都是過去的事了。”
我反問道:“過去的事通通不作數了?”
“那你說,他要把我當兄弟,會當著那么多人開除我?”
“公是公,私是私,工作和情誼本來就不該混為一談,人家諸葛亮還揮淚斬馬謖。再說,你自己沒有一點錯?聽你同學的意思,他不想你離開公司。如果我是你,我不會輕易離開公司,誰趕我走都不行,那可是自己一手帶大的孩子。”
電話那頭一陣沉默。
我繼續說:“你慎重考慮下。過幾天開庭,你同學會過來。”
“你確定他會來?”王總監不可置信地問道。
“我確定。”
因為張總來開庭,是我向總助提的建議。
開庭那天早上,發生了“一籠包子和一杯豆漿”的故事。“沒吃早餐吧,吃飽了才有力氣。”張總遞給王總監一袋小籠包和一杯豆漿。
王總監很詫異,但還是接過早餐,慘然一笑:“記得上回你給我帶早餐,也在法庭,那時我們坐在原告席上。”
“公司成立第一年,對方欠我們合同款。”張總回憶道。
王總監補充道:“那可是公司一年的收入。”
“你的胃病就在那時落下的。”
王總監輕輕笑了笑:“你也沒好到哪里去,急得滿嘴潰瘍。”
張總走過去,坐在王總監身邊,眼睛布滿了紅血絲:“回去上班吧,技術公司可以沒有總經理,但不能沒有技術總監。”
后面的事不說,大家也知道了,王總監撤回了仲裁申請,回公司繼續當他的二當家。
年輕的總助問我:“你怎么知道張總一來,王總就會回去?”
“借用史鐵生的話,一個拿死說來說去的人,以我的經驗來看,其實并不是真的想死,而是還在渴望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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