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在海南停靠或出發最高獎勵2200萬元
為加大對海南郵輪旅游市場的培育力度,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制定了《海南省關于郵輪旅游獎勵實施細則》。
根據細則,獎勵對象為境內外郵輪公司(或包船企業)、旅行社和船舶代理公司。獎勵方式以郵輪旅游執行航次、運營天數、接待入境人次為標準,實行階梯獎勵,主要分為第一梯次、第二梯次、第三梯次。
在獎勵標準方面,對郵輪公司(或包船方)獎勵總額不超過2200萬元,實施的獎勵標準分為航次獎勵、天數獎勵。航次獎勵以海南港口為訪問港的,每個航次獎勵20萬元;以海南港口為母港的,第一梯次每航次獎勵5萬元,第二梯次每航次獎勵10萬元,第三梯次每航次獎勵15萬元。天數獎勵僅適用于母港郵輪,不適用于訪問港郵輪,第一梯次每天獎勵3萬元;第二梯次每天獎勵5萬元;第三梯次每天獎勵8萬元。
母港郵輪旅游執行中長航線行程的(單個航次行程在7天6晚以上),除適用前款天數獎勵規定外,每個航次按照實際運營天數(不含半天),給予每天增加10萬元的獎勵;執行長航線行程的(單個航次在10天9晚以上),除適用前款天數獎勵規定外,每個航次按照實際運營天數(不含半天),給予每天增加20萬元的獎勵。
對旅行社按接待入境游客人次實施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700萬元,獎勵標準為第一梯次每人次獎勵100元;第二梯次每人次獎勵120元;第三梯次每人次獎勵150元。
對船舶代理公司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實施的獎勵標準為,代理母港郵輪旅游航線的公司,每個航次獎勵2萬元;代理訪問港郵輪旅游航線的公司,每個航次獎勵1萬元。
計劃停靠我省郵輪港口的郵輪旅游國際航線產品,需通過海易兌平臺向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履行備案手續。獎勵資金將按季度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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