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關于在特定時間禁止
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飛行活動的通告
文府函〔2024〕882號
為保障近期我市空域的安全,根據工作需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09號)等有關規定,決定在12月10日—12月16日期間加強我市所轄空域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2月10日08時起至12月16日24時止,我市全市行政區域空域為臨時空中限制區。在臨時空中限制區內,禁止一切單位、組織和個人進行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在地面以及空中進行起降、飛行活動,禁止使用系留氣球等懸掛裝置,禁止燃放孔明燈。期間,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進行應急作業的飛行活動,須按照有關程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二、在禁飛期間,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管理和使用的單位,要加強對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監控,嚴格落實禁飛規定。
三、各鎮(場)及市公安、旅游文化、市場監管、氣象、海關、應急管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日常檢查,切實做好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對違反本通告的,依法予以處理。
特此通告。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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