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我調解成功的第一宗涉外國人勞動爭議案件,現在回想,它仍是我職業生涯中最恐慌的一次調解。
楊鶴 攝
當初,受理室工作人員移交案卷給我時,提供了四個有效信息:勞動者是法國人,不會說中文,也不愿意請律師;勞動者仲裁請求六項,提交的100多頁證據大部分是英文,興許還有法文;聽說用人單位提起了反申請;雙方之前進行過多次調解都沒成功。
這些信息逐點歸納為:一是語言障礙;二是案情復雜;三是矛盾尖銳;四是調解難度大。
我硬著頭皮接過那本厚厚的案卷,深感本領恐慌是最大的恐慌。受理室工作人員仍不忘打趣道:把它調了,讓外國人見識下我們席仲裁員的調解能力。
對于調解,我的觀念有過翻天覆地的轉變。在大學課堂上,我是嗤之以鼻的,作為案件的裁判者理應用明確的法律規則去衡量對錯,用訴訟的勝負來判定權益歸屬,而不是模糊原則的“和稀泥”,讓法庭成了討價還價的菜市場。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不符合一個涉世未深的法科學子對法律權威的信仰。畢業后,我進了法院,從民事庭到執行局,看見太多當事人為了一個非黑即白的判決耗時幾年,最終無財產可供執行,甚至叫嚷著打折賣判決書。
我不得不開始重新審視調解,這一被國際社會稱譽的“東方經驗”。尤其調解成功幾個案件后,我愈加感受調解的魅力,它并非對法律和原則的背離,而是在法律框架內,融入了人性、情感和實際情況的綜合考量;它尊重每一個當事人的獨特處境,不只是簡單地判定對錯,而是致力于修復破損的關系,尋求讓各方都能接受的共贏局面。
如今,我早已成為調解的絕對擁護者和踐行者,承辦的案件能調盡調。但眼前這起涉外案件的調解基礎,算是差到底了。
庭前調解,最適宜當面調解,情感溝通更直接、信息傳遞更準確、更易增強信任感;最忌諱莫過于電話調解,是騷擾電話?還是詐騙電話?被直接掛斷電話或者被罵一通后拉黑電話,都是家常便飯。
我萬念俱灰地瞅著案卷封面,腦海中不停閃過,“法國人,大陸法系,啟蒙運動,法國大革命,天賦人權,三權分立,社會契約論,西西弗神話”。原來熟知的法國人挺多的,盡管年代最近的是阿爾貝?加繆。自辦理外國人案件開始,我發現語言障礙不是最大問題,語言只是工具,好比不同省份的方言。最大問題,源于不同國家的文化背景、思維方式、風俗習慣。
對法國歷史和文化的相對熟識,給了我翻開案卷做庭前調解的底氣。盡管《勞動仲裁申請書》就有十四頁,中文用的還是仿宋四號字體、小四號字體、段落行距不到20。我吃力地閱讀完整本案卷的全部中文以及部分英文,就花費了近一個小時。工作筆記記錄了兩頁紙,畫了一個思維導圖,紅筆標注了整段工作時間軸。通過梳理,基本了解了這起糾紛的前因后果以及雙方爭執點,在紛繁復雜的信息堆里,我抓住了那根足以撬動整個案件走向的“杠桿”,法國勞動者中國籍妻子的電話號碼。
給他妻子打電話之前,我先打給了用人單位的律師。
“他自認為是外國人,優越感很強,個性散漫,經常不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我的委托人單位有很多外國勞動者,我認為也要以儆效尤,不能放縱這種行為。”律師抨擊道。
我看著《勞動仲裁申請書》里反復出現的侮辱、誹謗、打擊、壓迫、虐待、語言攻擊、精神摧殘等字眼,回應道:“我們先不評價優越感的問題,有沒有可能是因為文化差異產生的矛盾?比如說,單位安排的工作沒有清楚地寫到合同里?”
“他就是你這么認為的。仲裁員,你見過哪份勞動合同能列舉完所有的工作內容?”
我乘勝追擊道:“那就是雙方對勞動合同的理解問題,不是原則性問題,可以協商解決的,沒必要劍拔弩張。況且單位外國勞動者又多,沒必要造成他們的恐慌。長期以來,也會對單位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
“我們有談過,半年前開始談了,單位愿意給他6萬塊,他不同意,非要9萬,前段時間相關部門也組織我們調解,還是沒談成。談不成就談不成,單位也提了反申請,要求他賠償未提供工作造成的損失。”
事情突然變得簡單了,只是3萬塊的差距。
我掛完律師電話后,立刻撥打法國勞動者妻子的電話。
“我家先生在我旁邊,正用手機軟件逐字逐句翻譯單位《反仲裁申請書》,可生氣了。”是一位操著北京口音的年輕女子。
“您應該很心疼他吧!他一外國人來到咱們中國,選擇留在國內。現在因為文化差異,對一些文字的理解不同,陷入一場沒必要的官司。”
電話那頭沉默了幾秒后,才聽見她說:“確實是文化差異。我家先生覺得中國老板以為自己給了勞動者錢,就隨意差遣勞動者。勞動者工作根本得不到應有尊重,沒有職業尊嚴。”
“職業尊嚴”,這四個字,如一道凌厲的閃電,穿透我幽暗的心靈深谷。
“單位威脅我不簽字就要對我使用更嚴苛的手段,會安排更多不符合我工作性質的工作,會讓我痛苦,會讓我整個夏天都在這里,每個人都在度假時,只有我一個人工作。”這是一個法國勞動者《勞動仲裁申請書》里陳述的虐待和精神摧殘,也難怪他主張精神損失費。
法國文化強調的浪漫主義與自由精神,在他身上得到了印證。針對他在糾紛中對個人尊嚴和自主決策的捍衛意識,我意識到,接下來的調解,不能僅僅從錢的角度去勸解,得充分尊重其個人情感與價值觀念,為他提供能夠體現自我意志被尊重的調解方案。
于是,這宗涉外勞動爭議案件,成了再日常不過的庭前調解。最后,“東方經驗”和“法式浪漫”跨越了地域與文化的界限,得到了完美融合。
當我們試圖去定義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時,勞動者所得到的尊重、保障與支持,理應是核心衡量標準之一,無論是對待外國勞動者還是本國勞動者。正如律師克萊倫斯·丹諾在辯護詞中所說“如果這個國家的文明是靠礦工和勞工忍饑挨餓,靠年僅十二三歲的孩子在塵土飛揚的無煙煤礦撿煤維持的話,我們越早結束這種文明,越早開始新的文明,對人類就越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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