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時間可以回頭,當朋友提出要看公司人員信息時,我想小吳一定會拒絕。
小吳是一家大型國企的行政專員,日常工作負責公司內部人員信息管理與更新。由于工作性質,他隨時可以通過手機訪問公司內網系統,獲取各類員工資料。這份工作,本應需要保持高度責任心和警惕心,小吳卻在朋友打探下,利用身份之便,查詢公司某員工個人信息,截圖后任其拍照。
楊鶴 攝
結果,公司在開展員工招聘專項監察工作期間,發現小吳的朋友將該照片,用于彰顯自己能進行員工招聘舞弊的“實力”。于是,公司以小吳“泄露公司內部信息給外部人員用于詐騙,嚴重侵害了公司聲譽,性質惡劣”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小吳對公司解約行為非常不滿。他覺得,入職以來,自己工作兢兢業業,勤勤懇懇,一時大意被朋友偷拍了一張員工照片,這行為不應上升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頂多算不道德,接受良心譴責和社會批評即可。于是,他向我院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從小吳提交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以及證據材料可以看出,他是懂些法律的。不然,他提不出《法理學》中法與道德的區別,然而,他只看到了區別。
雖說法律是最底線的道德、道德是高標準的法律,但在現代社會中,道德和法律的界限逐漸模糊,二者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許多道德規范被納入法律體系,成為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范。比如:《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庭前,我組織雙方調解。公司代理人明確表示,這是一起典型的泄露公司信息案件,涉及公司底線,不僅不調解,反而要樹典型,以此案為契機,讓所有員工引以為戒。
我盯著案件關鍵證據,被泄露的員工照片。該照片顯示:員工證件照、工號、崗位、入職時間、手機號碼。為了審慎起見,我搜索了公司官網和公眾號,信息公開欄沒有公布該員工相關信息,換句話說,公開渠道無法直接獲取該員工個人信息。
站在小吳立場,公司不近人情。站在公司立場,小吳嚴重違紀。
要是站在被泄露信息員工立場,我想,對小吳的行為絕對零容忍。尤其當下,個人信息泄露猶如一顆“定時炸彈”,一旦引爆,所引發的嚴重后果將如多米諾骨牌般,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個人隱私毫無保留地暴露公眾視野,騷擾電話會如潮水般涌來,最令人擔憂的是,萬一個人信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他們趁機利用這些信息,精心設計騙局,稍有不慎,人財兩空。也正因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庭審中,小吳陳述了因自己無心之舉,造成同事信息泄露的始末。
那是一次朋友聚餐,其中一個朋友提及認識小吳公司的某員工,想要看看該員工信息,小吳沒有多想,便登錄內網截圖了該員工信息給朋友看,誰知朋友趁他不注意偷拍了截圖,事后用來標榜自己從事該公司員工招聘包過工作。
小吳聲稱,他并非有意泄露,更不知道朋友用來實行招聘詐騙,公司借此作出開除決定,過于嚴苛。
公司辯稱,解除小吳勞動合同合理合規合法,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公司一直以來都很重視信息安全,每位員工入職簽訂《保密協議》,定期組織員工保密教育、員工違紀違規處分培訓,小吳也多次進行了學習。另外,泄露的員工信息,小吳必須通過內部員工賬號密碼登錄才能查詢,公司對該信息亦采取了保密措施,且該信息被社會人員用于彰顯其能辦事的實力,說明了信息的實用性。因此,該信息屬于需要員工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信息,公司根據《員工違紀違規處分規定》中“泄露公司需要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信息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于情于理于法。
休庭后,小吳跟出仲裁庭,詢問我的意見。
我慎重其事地告訴他:“勞動者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和員工個人隱私信息,負有法定的保密義務。你作為行政專員,本應比其他員工更清楚信息保密的重要性,卻仍將公司員工信息隨意向外部人員展示,違反了基本的職業道德。”
“只是給朋友看了眼手機,付出的代價也太大了。”他哭喪著臉留在原地。
對于這起案件,我認可公司代理人的定位。它確實具有深遠的警示意義,不僅給小吳一個深刻的教訓,也提醒每一位勞動者,在工作中接觸到的信息,無論是公司商業機密,還是同事個人信息,都不能隨意泄露,輕則失去工作,重則面臨法律制裁。
保護信息安全,是每一個職場人必須堅守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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