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日前發布公告稱,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將于11月20日公布,全國合格分數線為360分,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合格分數線為315分,西藏自治區的合格分數線放寬為280分。對于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的少數民族應試人員單獨確定合格分數標準。
考生可于11月20日上午8時起,通過司法部網站——中國普法網(www.legalinfo.gov.cn)和聲訊電話查詢本人成績,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等地區的應試人員請使用聲訊電話16839800,其他地區請使用聲訊電話16899800。應試人員考試成績以司法行政機關書面通知為準。
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香港、澳門考區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原報名機構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現就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公布、合格分數線、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成績公布、查詢與核查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于11月20日公布。司法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通知應試人員考試成績。應試人員考試成績以司法行政機關書面通知為準。
為方便應試人員查詢考試成績,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委托有關媒體提供成績查詢服務。應試人員可自11月20日上午8時,通過司法部網站—中國普法網(www.legalinfo.gov.cn)和聲訊電話查詢本人成績,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等地區的應試人員請使用聲訊電話16839800,其他地區的應試人員請使用聲訊電話16899800。
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香港、澳門考區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原報名機構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居住在臺灣地區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臺北市辦理分數核查書面申請轉遞事宜。根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則》,分數核查范圍包括試卷四和參加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考試但無考試成績的試卷。考試成績經核查并已書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試機構不直接受理個人核查申請。應試人員逾期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數線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全國合格分數線為360分,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合格分數線為315分,西藏自治區合格分數線為280分,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的,單獨確定合格分數標準。
三、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及證書頒發
應試人員達到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20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符合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并在異地報考的申請人,自12月1日起7日內,持身份證、準考證及成績通知書,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報名資料調轉至戶籍所在地的確認手續,向戶籍所在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
普通高等學校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取得畢業證書后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具體時間和辦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地區居民在內地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
應試人員在香港、澳門考區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內地駐港、澳機構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
居住在臺灣地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在接到《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及辦理法律職業資格事宜通知書》后,可在臺北市辦理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轉遞事宜。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應當如實填寫《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身份證及復印件。
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戶口簿(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三)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原件(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畢業證書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書。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證件照片3張。
(五)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經審核符合授予條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行放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辦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