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與女生發生性關系 警方:女方自愿不予立案
來源:中新網 作者: 時間:2011-02-24 11:01:11
??? 海口網2月24日消息? 在不到一個月時間里,沅陵縣教師姚某多次與初二女生李沅(化名)發生性關系,在李沅家屬報案后,當地派出所調查后認定事發時李沅“年滿14周歲,且屬于自愿”,姚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所以未予立案。警方同時認為,姚某的行為構成違紀,女生家屬可申請賠償。
日前,李沅的家屬在《百姓呼聲》欄目發帖求助,希望得到一個“公道”。昨日中午,沅陵縣公安局網上回復稱,調查結論是客觀的,涉事老師雖不構成犯罪,但屬于欺騙行為,李沅一方可申請民事賠償。
去年12月2日,李沅的父親報警稱女兒被沅陵縣某中學老師姚某強奸,當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展開調查取證。經查,自去年8月開始,姚某與該校初二女生李沅短信聯系頻繁,兩人存在曖昧之情。去年10月2日中午,李沅和姚某在教師宿舍首次發生了性關系,此后還在沅陵縣城某賓館發生了5次性關系,10月27日在姚的家中被姚的妻子發現,學校得知此事后通報給了李沅的父親。
警方稱,不予立案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事發時李沅(1996年7月4日生)已年滿14周歲,在與姚某發生性關系的過程中都是自愿的,因此,此案不符合《刑法》關于強奸罪的構成要件。警方同時認為,姚某的違紀行為應由沅陵縣教育局紀委查處;其行為存在欺騙,屬于民事行為,李沅家屬可申請賠償,如去法院起訴姚某,公安機關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如家屬對復議維持原不予立案決定存在異議,可以到檢察機關提出要求進行司法監督。(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