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惡性較小應從輕處罰
“這個罪名能判幾年刑,差距不小。”白麗萍律師介紹,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服務員、輸單員小青犯了協助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實施協助活動的行為,比如為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管賬人員等。我國《刑法》第358條規定,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針對小青涉案的具體情節,白律師在庭審辯護中,對小青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不持異議,但認為她具有減輕、從輕情節,要求法院對小青量刑時從輕處罰。
白律師表示,從小青知道洗浴中心里有賣淫行為到被抓獲,扣除過春節及放假的時間,她參與的時間較短。而且洗浴中心主要經營行為的場地在二層(18個房間),小青所在的地下一層房間較少(2個),從事的活動較少。而且小青只是為了生存,聽從經理的安排從事服務員、輸單員工作,其社會危害程度較輕,危害結果較小。
考慮到小青被經理以辭職必須提前通知、不退押金、工資等理由脅迫,在無生活來源的情況下,為拿到工資及押金不得已聽從安排從事輸單員工作,她從事犯罪行為從其主觀上是不得已而為之,是被動、被迫地從事協助的行為。因此她屬于脅從犯,根據刑法的規定,應對其減輕處罰。
此外,白律師認為,小青剛從學校畢業踏入社會,因其單純,沒有社會經驗,沒有自我保護意識,誤入歧途,參與了犯罪行為,事后積極悔悟。在案發后能夠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行為,說明小青已認識到自己犯下了嚴重的錯誤,有改過自新的良好愿望。因此,可以對小青酌定從輕量刑。
去年底,法院認為小青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并從輕判處小青有期徒刑一年半。
提醒找工作謹防就業陷阱
每月掙1000元,卻被判了一年半,不得不說,小青的遭遇實在讓人同情。白律師就此提醒,此案對于選擇就業的女畢業生及其他在這些場所當服務員的工作者來說,有重要的警示意義。白律師希望正在選擇就業的女學生遇到同樣的情形時不要沉默,應該當機立斷辭掉工作,同時向司法機關舉報,并且提醒剛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們在選擇就業時,一定要慎重選擇工作,防范就業陷阱。
(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