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釋法
無奈之舉可能鼓勵買方市場
“聊城警方對買主免于處罰確實有據可依。”山東辰靜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媛媛說,雖然《刑法》規定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據“對被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撓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山東平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金一,則對繼續讓被賣嬰兒繼續留在買主家中這一做法可能產生的后果表示憂慮。“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于沒犯罪。”趙金一說,這樣一來很可能會給公眾造成“收買孩子不會受處罰”的錯覺,這種僥幸心理有可能會“鼓勵了這種行為的發生”。
“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由買主代養在法律上則并無依據。”趙金一說,根據公安部的規定,“對于被解救的兒童,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應依法交由民政部門收容撫養。但在現實中,這一條款面臨諸多限制。因為收容能力及條件限制,目前我國大多數相關民政機構,多以收容殘障、流浪、棄兒為主。對于上述嬰兒,多數民政機構有心無力。
唯一有可能為孩子找到合法歸宿的途徑是,由購買轉為收養。“但同時《收養法》還對收養人做出了無子女、年滿三十五周歲、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能力的規定。”趙金一說。
“兩起案子中,有相當一部分買主是出于續香火的目的,從人販子手中購買了男嬰。”殷廣國說,這些家庭多數都已有了一個或者以上的孩子。“無子女”的收養條件,顯然是無法被滿足的。
難題不只擺在殷廣國們面前。據媒體報道,2003年昆明“108”專項打拐斗爭后,被賣到福建晉江的26個孩子,經歷了警方的解救之后同樣戲劇性地重新回到了買主“父母”家,而10個孩子回到昆明后無人認領,最終成了福利院里的新孤兒。
面對這一難題,作為打拐行動的主要職責部門,公安部近日下發的一份方案指出,“對于暫未找到親生父母的來歷不明兒童,可責令買主繼續撫養,并告知不得虐待、轉賣,待找到其親生父母后無條件解救。”
盡管對由買主代養這一行為從法律角度提出諸多異議,律師趙金一也承認,“聊城警方的動機是好的,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寶貝回家志愿者協會副理事長張群則對孩子的成長流露出一絲憂慮:“這樣一來,周圍很多人都會知道孩子的身世。在成長過程中,難免受到周圍孩子的歧視,比如給孩子起一些‘野孩子’之類歧視性的外號。這對孩子性格的塑造相當不利,很容易就會自卑、自閉。”
“但是,拐賣嬰兒這種犯罪行為又必須得嚴厲打擊。”“826”專案組民警郝楊說,即使這種解救看起來并未能從根本上改變孩子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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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