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25日消息 (記者孫令正)12月22日,記者報道了今年9月底臺風“納沙”期間,海口海虹幼兒園兩名兒童在坐校車回家途中因被墜落物砸到車輛受傷,因為賠償問題家長與幼兒園一直各持自己的觀點,以致幾個月一直協商不下。那么,對于這樣的情況,相關部門有怎樣的看法呢?12月23日,記者就此事分別采訪了教育部門和律師。
據海口市龍華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的工作人員介紹,事發后不久,該科兩位工作人員聞訊后就立即趕赴現場,全力督促治療受傷孩子,并查看事故現場。根據現場的情況和調查結果,工作人員認為“這是一起意外事故,是屬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工作人員說,根據2002年教育部發布的第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的“如遇地震、臺風、雷擊、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經履行了相關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所以,根據這個規定,海虹幼兒園在此事故中并沒有負有相關的法律責任。可是,工作人員認為,根據該規定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因此,事故發生以后,龍華區教育局多次組織雙方對賠償問題進行協商,希望雙方盡快達成一致。可是,因為賠償數額談不攏,所以雙方也多次協商不下。而教育部門只能“有義務”組織雙方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下,那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記者也就此事咨詢了海南方圓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李律師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事故中賠償的應該是“侵權主體”,那就是致校車遭損讓兒童受傷的“窗戶”的主人,可是由于找不到這個“侵權主體”,而學校在此事故中“校車本身是否安全,是否盡到相關的責任。如果校方已經盡到相關的責任,那么雙方則可以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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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郭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