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媒體報道了廣州一對富商夫婦因長年不孕,借助試管嬰兒技術,由妻子與兩位代孕母親,共計產下8位子女。此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事實上,代孕帶來的除了諸多小生命的養育問題,還有一系列法律問題與挑戰:代孕合法嗎?代孕者生出的孩子“低人一等”嗎?誰是孩子們的媽媽?如果孩子生病,有人“嫌棄”,誰該負責……
“代孕”合法么?
代孕通常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輔助生育方式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為。代孕母親不一定提供卵子,所以不一定與嬰兒具有主要基因關系。此外,代孕還包括自然受孕(即受托女性自身與委托男性通過正常性交方式為其生育子女)的情況,此時的分娩者則履行了生物學上母親懷孕的全過程。
我國大陸法律對代孕持禁止態度。衛生部早在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此后又在有關輔助生殖和精子庫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中反復重申,禁止代孕。對于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實施代孕技術的,可以處以罰款,追究行政責任。因此,代孕行為,嚴格說來是違法的。
為了保證達到代孕目的,有時雙方還訂立合同,內容大體會包括孩子的歸屬,孕期的待遇和報酬等。但這樣的白紙黑字,很難保證雙方目的的實現。因為代孕將分娩者的身體出租——而法律不允許將人身作為標的;代孕合同轉讓了母子之間的親子關系——而法律上規定,身份權不能隨個人意志任意轉讓。因此,此類合同應屬無效。
孩子低人一等嗎?
雖然說代孕違法,代孕合同無效,但每個生命都是平等的,代孕所生的寶寶理應擁有一個自然人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那些不具有合法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屬于“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在不斷發展的社會面前,制定好的法律幾乎永遠是剛性和滯后的。對于有合法妻子基因的孩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此時如果發生訴訟,法官應該本著維護公序良俗的原則,在自由裁量權內作出判決。由于孩子具備夫妻雙方的基因,因此可以認為是婚生子女。
誰是孩子的媽媽?
由于代孕是由委托丈夫提供精子,誰是父親在這里并不成為問題。但是,提供卵子者、提供子宮者和合法的委托妻子不一定完全一致,這就需要法律來判斷誰是孩子法律上的母親。如何認定親子關系,法律缺乏明確規定,法學界也存在爭議。總的來說,應當以基因為主要標準、以有利孩子成長為輔助標準進行認定。
具體而言:如果孩子不具有合法的委托妻子的基因,其出生后由委托夫妻直接撫養,就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此時可以參照繼母與繼子女的規定,即委托妻子和孩子之間構成法律上的母子關系。而這種關系的成立,并不當然隔斷寶寶和孕母之間的關系。于是孩子出現了兩個“媽媽”,委托夫妻想要養育完全屬于自己寶寶的初衷可能就要落空。
如果委托夫妻比照收養法“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委托妻子就獲得法律上母親的地位;因收養關系的成立,代孕母親與寶寶之間即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委托妻子即成為孩子法律上唯一的母親。
那些沒有通過收養阻斷親子關系的分娩者,和寶寶之間依然具有親子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就算其本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也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如果孩子有委托妻子的基因,考慮到委托妻子所在家庭一般都較為富裕,成長環境較為優越,其被認定為孩子唯一的母親從法律上而言不存在太多障礙,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長。
寶寶生病可奈何?
孩子健康活潑,自然皆大歡喜;但天有不測風云,如果孩子身體欠佳,或者委托方對孩子不滿意,又會出現什么情況呢?類似的事情,早在1983年的美國就發生過。
馬勒可夫夫婦委托史迪華太太為他們生一個孩子,為此承諾支付一萬美元。但孩子出生后就被發現身患重病,還有失明、失聰及弱智的可能性。于是,雙方都不想要這個孩子,為此還打起了官司。結果是兩敗俱傷,馬勒可夫夫婦離異;史迪華夫婦沒有拿到報酬,還要養育這個孩子。
其實,在分清了孩子和三位長輩之間的法律關系后,這一問題就可以解決。如前所述,委托丈夫必須承擔父親的責任。而在分娩者與寶寶具有血緣關系時,如果合法的委托妻子不想要這個孩子了,分娩者必須承擔母親的責任,此時代孕母親的權利則得不到太多保障,這是一個現實風險;如果合法的委托妻子與孩子具有血緣關系,那么就不能拋棄孩子。當然,假設孩子的疾病是由于分娩者在懷孕期間故意造成的,譬如酗酒、吸毒等,那么分娩者還要對孩子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代孕,挑戰著倫理道德和人性良知,也挑戰著公民平等生育權。希望立法機關盡早出臺更為詳盡、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也希望有如此想法的夫妻三思而行。
作者單位:北京市東城區法院
(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