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中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規定,女性公務員體檢須檢查淋病、梅毒等性病,并搜集體檢者的月經史。部分體檢者對此表示不滿,認為隱私被侵犯,質疑檢查意義。北京一家公益機構致信政府,建議取消該項檢查,稱檢查性病損害女性人格尊嚴,造成間接歧視。這個體檢標準是否歧視女性或侵犯女性隱私權?從不同角度出發,公眾的看法截然不同。
質疑
損害就業權隱私權
男女應聘者在體檢上的待遇不同,顯然不是醫學篩查性病所能解釋的,盡管體檢項目會因男女生理上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但這種區別不該如此之大。從根本上說,女性求職者所面臨的體檢尷尬,其實凸顯的是隱私權與錄取權之爭、公平就業權與性別歧視之爭。
盡管從道理上誰都知道,月經初潮、月經周期等并不決定公務員的工作能力,但很多用人單位和個別領導,對于女性存在一些歧視,認為月經會影響工作,至少可能導致工作時間縮水。一個月經不正常的女性,在歧視者眼中,也意味著她所承擔的工作能否按時完成,具有某種不確定性。這個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恰好契合了某些用人單位的偏見。對于女性來說,這個標準確實損害了她們的公平就業權、隱私權。為了獲得工作,她們一定程度上只有犧牲隱私權,接受這種隱形歧視。之所以說是隱形歧視,是因為這種歧視是不會拿到臺面上說的,放在臺面上的,是所謂的篩查性病。
毋庸諱言,公務員體檢對女性確實過于苛刻,這其實并非一個醫學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對男女求職者都是公平的,但在選擇性執行的現實語境下,女性要成為公務員比男性面臨更多的困難,從促進公平就業來看,對于成為女性求職攔路虎的一些體檢項目,其實可以考慮取消。取消并不意味著不去篩查性病,而是盡量通過血液化驗等手段實現,而不必通過婦科刮片、詢問月經史等手段實現。甚至可能的情況下,只是重點篩查,而不必普查,實際上,不僅公務員體檢應該如此,從不要醫療過度角度來看,現代的醫療理念也不提倡所有患者都做性病檢查。既然如此,何必對女性求職者過于苛刻?(歐木華)
追問
公務員錄用體檢
如同婚檢?
公務員錄用體檢的歧視層出不窮,從乙肝歧視到殘疾歧視到現在的涉嫌性別歧視,記得曾經看過關于女性公務員檢查乳房是否對稱的報道,當時看了的確感覺荒謬。公務員由于不同崗位和職業需求,體檢標準不一,但不能把公務員體檢搞成婚檢一樣對待。對女性公務員的性病檢查不能就說是性別歧視,只是涉及的隱私更多,應該說是對隱私權的侵犯。性病檢查用來公務員體檢標準的確有些牽強,從這方面來說不能就此把性病患者拒之于公務員隊伍的大門之外。而對于女公務員的性病檢查屬于被動的強制性檢查,對女性來說,個人隱私被暴露不說,也是件比較難堪的事情。
公務員的體檢標準一直在不斷修改,卻總是難以擺脫一些歧視、侵犯隱私的嫌疑。比如,過去對警察等職業的錄用身高限制,就是對身材不高的人群的一種歧視政策,去年在江西省的招考警察考試中就已經取消了對身高的要求,這也體現了公務員考錄過程中的一種進步。對女性公務員進行性病強制體檢不能拿關心身體健康當托詞,不合理的就該取消。當然,從個人角度來說,應該時常注意良好習慣的養成,適時地去醫院檢查自己的身體,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地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女性公務員的性病體檢項目確實有不合理之處,建議取消的提法是可取的,不能讓女性覺得有性別歧視和隱私侵犯。要關心他人的身體健康還是多從普及健康常識以及疾病的預防措施做起。(鄧閩軍)
理解
無關歧視別過度闡釋
與工作沒有直接關系,就意味著婦科檢查多此一舉嗎?如果按照這種邏輯,那應征入伍體檢、入學體檢等,都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規定或許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不能因此就說女公務員錄用體檢沒有存在的必要,更不能上升到“性別歧視”的高度去過度闡釋。職業性體檢是一種基于崗位特點的內在需求。“有無性病”當然不能直接構成職業影響,但作為政府工作人員的選拔,篩選淘汰掉有性病的女公務員也符合公務員職業特征和公共倫理要求,沒有什么好說三道四的。
為什么非要將女公務員錄用婦檢與“侵犯隱私”聯系起來?不要說公務員體檢,就算是普通的常規婦檢,醫務人員也會詢問一些“女性化的問題”,從而做出客觀正確的醫療診斷,“因為生理身體等不同,女性的體檢項目勢必會比男性多,這與性別歧視和窺探隱私什么的都沒關系”。婦檢作為女性勞動者的一項就業福利,已經逐漸在企業和機關單位推廣開來,這本身就是女性權利訴求得到社會尊重和制度保障的結果。與婦檢造成的所謂的“性別歧視”相比,婦檢缺位而導致的健康隱患更值得重視。既然常規保健性的婦檢早已是社會常態,那么,如今喋喋不休地揪住女公務員錄用體檢查性病不放,過度闡釋上綱上線,豈不是太滑稽太古怪了些?請恕我直言,這種心態本身就值得審視。(陳一舟)
觀察
判斷是否歧視
須到公共平臺博弈
很顯然,如果堅持女公務員錄用時進行性病檢查,對于女性來說是不利的。但是,并非涉及隱私的行為就一概否定,也并非對某些特殊人群作出特殊限制,就是一種歧視,就是對他們就業權利的侵犯。各國法律在規定人的平等權和反對就業歧視的同時,都根據個人在自然的、生理的和社會的不同情況,作出了差別待遇的規定。這種差別待遇不但不違背平等原則,反而在事實上維護了平等。但是,這種差別待遇的作出必須要基于合理的理由,其一是生理差異所允許作出的合理差別,比如對女性、老人的特殊照顧;其二是民族的差異所允許作出的合理差別;其三是職業特定的需要所采取的合理差別;其四是負擔能力所給予的合理差別對待。對于什么是合理性,德國憲法學者稱之為“立法者的理智的決定”,提出立法者若未經理智的公益考量,對于相同事務進行差別對待的立法,即構成“恣意”。
如何來判斷“合理差別”,首先要判斷女性如患有性病是否會影響到她正常履行工作;其次,她的患病會不會在正常的工作中傳染和影響到同事和工作對象。如果會影響他人和工作,當然就應當設立性病體檢的門檻,否則就是就業歧視。這需要有科學數據加以驗證。我并非醫學專家,無法對這一問題作出最精確的答案,但是,我對北京益仁平中心的“上書”卻表示百分之百的支持。想當初,人們對于乙肝攜帶者視如洪水猛獸,認為在就業體檢時檢查乙肝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經過有關人士的上書、訴訟和在媒體上呼吁,人們才從誤解的陰影中走出。同樣,女公務員錄用時是否應當進行性病檢查,也應當放在公共輿論和公共決策的平臺,讓更多的人參與進行討論和博弈,結果無論是堅持還是廢除這一規定,對于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反對就業歧視,都善莫大焉!(楊濤)
■三言兩語
●女公務員接受性病檢查,是錄用公務員之前采取的必經程序,是在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內進行,所以不存在侵犯隱私權問題。
——李亮
●公考體檢知情權、隱私權不可偏廢。如果公考體檢在考生知情權、隱私權方面缺乏嚴格的監督程序與救濟機制,如何來護衛它的公平、公正與純潔?如何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梁江濤
●體檢查月經史違背了社會文明法制的基本理念,不僅是女性個人之痛,更是現代社會文明與法制之痛。因為這體檢掉的不僅是尊嚴,還有文明。
——玫昆侖
●很多規定和標準之所以動輒招致不滿,引起軒然大波,并非是標準有多大的缺陷和問題,而是缺乏及時和準確的通俗解釋,以至于造成人人都是“專家”的片面解讀。
——鄧為
●如此細致入微的婦科檢查確實難以令人與公務員工作聯系起來。如此體檢制度,簡直就像專門為羞辱女性而制定似的,換言之,這其實就是一種典型的“制度性羞辱”。
——李先梓
●公平正義比陽光更珍貴,對于公務員錄用中的制度性歧視,有關部門當修改招考規則。
——練洪祥
●標準目前仍處于“試行”階段,就是說還在繼續接受著公眾檢驗,有修改的空間。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抓緊吸收民意,該放棄的放棄,別讓它一直“試行”下去。
——晴川
(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