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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歲遭生母拐賣 患肝癌的她還要贍養母親嗎?
    來源:華龍網—重慶商報  作者:  時間:2012-05-14 16:02:51

    長壽區西門轉盤,李小珍(右)和母親發生爭執。記者 張路橋 攝

      拐賣、家暴、離婚、癌癥……所有的不幸,都與一個39歲的女人李小珍(化名)扯上了關系。現在,在長壽區投靠妹妹的她被確診患上肝癌,已經幾無收入來源,然而又得直面贍養母親的問題。李小珍很困惑:17歲時母親就將我賣了,現在我該不該贍養她?

      自述:被母親“賣”到河北

      11日,在長壽區西門轉盤一棟老式居民樓,記者見到了李小珍和她的母親劉淑紅。李小珍說,自己老家在成都,有一個哥哥和一個妹妹。1990年她17歲,母親認識了一個叫張紅梅的女人,在張的介紹下,母親帶著自己外出“打工”。

      “母親帶著自己來到河北涿州市的百尺竿鄉馮村?!崩钚≌浞Q,一戶姓施的人家給了張3500元“介紹費”后,自己被迫嫁給了一個小自己半歲、名叫“施偉”的農民?!澳赣H收了其中的2000元。”

      李小珍沒有想到,丈夫動輒對她拳腳相加,她多次想逃離,但就連上廁所都有人把守。

      5年后,女兒降生,但這并沒改變丈夫的暴戾,相反,丈夫變本加厲地打罵自己。李小珍想到報警,但考慮到母親會因此受到法律制裁,最終放棄了,一晃22年過去了。期間,李小珍在6年前為施家生下一個兒子。然而,這也沒能改變自己在家中的處境。在長壽區安家的妹妹李小芬得知后要求姐姐離婚,并于3年前將她從河北接到重慶。

      困惑:回家母親要她贍養

      然而,新的問題又接踵而至。因為李小珍的到來,妹妹搬離了原住處,讓她和母親生活在一起。在一家餐館幫忙做些雜活的李小珍,每月給妹妹500元房租,妹妹每月支付母親250元生活費給她,前提是李小珍需要照顧母親的飲食起居。

      前段時間,李小珍感覺四肢乏力,到醫院一查,被告知患上了子宮肌瘤。利用到河北探望兒女的機會,李小珍到北京做了一次復查,這次被確診為肝癌。李小珍僅有的1500元積蓄也因為這次探親而花光,李小珍回到長壽后向餐館申請了延長請假期限,生活由此無以為繼。而因為自己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母親稱要將她告上法庭。

      母親:承認當初“嫁女”收錢

      劉淑紅承認,自己當初確實收了錢,但只有1000元,還花350元給女婿買了套衣服,給了女兒300元作嫁妝,所剩無幾。在這件事情上自己也是受害者,當初受別人的撮合,自己也和一個老頭生活在了一起,直至2007年對方去世,她才來重慶投奔小女兒。兒子又遠在東北打工,一家人生活舉步維艱。劉淑紅說,自己養育了女兒,不管怎樣女兒都應盡到贍養的義務,否則就要到法院起訴。

      妹妹:自己也差點被“賣”

      “母親年輕時確實做過不少糊涂事?!崩钚≌涿妹美钚》曳Q,自己15歲那年,也差點被母親“賣”到河北,當時被反鎖在屋里,是自己以死相逼,最后才讓她出來。李小芬表示,雖然母親稱只是收了點費用,但在外人看來,這就是一樁買賣婚姻。李小芬說,而且姐夫一家還限制姐姐人身自由長達數十年,讓她過著水深火熱的生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已過追訴期 不能追究李小珍母親刑責

      就李小珍是否還需要繼續贍養母親一事,石柱縣法院院長助理張理恒認為,母親只要因為缺少收入來源陷入生活困難,成年子女都應履行贍養義務,這一點并不以母親與子女關系是否維持良好為轉移。當然,如果成年女兒因為自己沒有收入來源難以履行贍養義務則又是另外的問題。

      此外,如果李小珍所說的是事實,則劉淑紅早年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但她不屬于加重犯,按法律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期。而根據我國刑法中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事情已過追訴時效,且在追訴時效期間也一直沒立案,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見習記者 鄭友

    (編輯: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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